本网讯(秦泽湘)
2013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杨永强(化名)来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与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领导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主动将42000元社会抚养费交至法院,一起矛盾十分尖锐的案件得到了和谐执行,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06年杨永强与鄢芳(化名)结婚后,于2008年生育了一个男孩,2012年在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下,违法生育了第二个男孩。2013年1月,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对杨永强夫妇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其征收88344元的社会抚养费,因杨永强夫妇拒不履行,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杨永强认为计生部门对其征收的数额太高,情绪激动,躲避执行,扬言要抗争到底。办案法官经过多方努力,与杨永强联系上,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回湘潭处理该案。最终,在法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后,被执行人从哈尔滨回到湘潭,办案法官邀集申请执行人一起做协调工作。经了解,被执行人杨永强夫妇有四个老人需要赡养,鄢芳也无工作,全家靠杨永强一个人的收入维持。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减免部分费用。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起矛盾相当尖锐的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化解。2013年4月16日,法院依法对这次非诉执行案件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