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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计生法制建设
——记江苏省射阳法院人口计生巡回法庭 作者:周彦河 孙海雷 发布时间:2011-07-18 16:41:06
今年“7.11世界人口日”,江苏省射阳县召开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上县委书记徐超强调尽快跻身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方阵,充分肯定射阳县法院成立人口计生巡回法庭成为全省首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人口环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射阳县法院被县政府表彰为“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 2010年1月,射阳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监督与支持、规范与保护、培训与宣传、协调与裁决相统一的办案原则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创新:为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保障 多年来,射阳法院在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计划生育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每年的执行标的均高达四百万以上;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广大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需要,这迫切要求探索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经过认真调研,针对射阳县情,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射阳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巡回法庭,选派4名法官驻点巡回办案,专门处理涉及计划生育的行政案件。为加强督促和指导,巡回法庭每季度向院党组报告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计生部门反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另外,还专为巡回法庭配置了办案警车、录音笔、照相机和摄像机等现代化办案设备。计生巡回法庭的设立旨在便民诉讼、重在矛盾化解、慎在依法行政,该尝试不仅有利于增强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互动、提高工作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和监督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1年初,人口计生巡回法庭被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予了“特别贡献奖”。 能动:营造依法行政的浓厚法治氛围 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法官多次深入各乡镇组织开展计生执法讲座,宣传《行政诉讼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向计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就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以及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等进行详细讲解,累计培训人员达五百余人,切实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了执法水平。同时,还在各乡镇春、秋季集中服务活动中,充分利用警车下乡执法的有利时机,发放宣传资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采取合法、合理方法解决问题。去年,巡回法庭还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录制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和执行过程的宣传短片,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该举措对全县计生工作更好的展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严审: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巡回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对非诉执行案件严把立案审查关,在立案时要求计生部门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征收或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套证据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非诉行政案件,坚持快立案、快审查的原则,并做到每件案件必听证,不因行政相对人未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即准予强制执行,每件案件均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基础上,查清案件事实,审查执行依据,进而作出裁判,这样做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计生部门仅一件非诉执行案件被裁定不准予执行。射阳县四明镇王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计生部门根据学校出具的证明“王某某的父亲为王某”就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王某夫妇虽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但法庭经调查发现王某某的户籍登记在王某的叔叔名下,计生部门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超生的事实,学校亦并无职权认定亲属关系,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该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协调: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无论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执行案件,行政协调都有利于缓和官民对抗,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计生巡回法庭建立了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强化诉前协调、诉讼协调、调判结合,努力促使行政审判工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解决官民纠纷的“润滑剂”,着力构建和谐的行政关系,涉及计划生育的行政诉讼案件均是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在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巡回法庭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与行政机关进行和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且态度蛮横不接受协调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以提高司法权威。巡回法庭在每个乡镇选出几户家庭条件较好、社会影响大、有能力但又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重点户、难点户、钉子户”作为非诉执行对象,即可顺利执行,又可产生震动效应。黄沙港镇尤某夫妇09年政策外生育二孩,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照顾小孩,家境殷实,一直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其乡邻争相攀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多次耐心做思想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巡回法庭依法对其房屋进行了搜查,搜出现金四万余元,足额征收了社会抚养费,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动一方”的效果。巡回法庭还鉴于各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基础不一,执行对象的实际情况也千差万别,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灵活处理,先从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乡镇入手开展非诉执行,进而在全县推开,具体工作中,分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征收,案件处理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沟通:确保地方社会大局的稳定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行政审判工作较其他审判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更强,与中心工作的关系更为紧密,因而计划生育巡回法庭更离不开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巡回法庭法官在工作中坚持过细的做工作,多次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观摩庭审、参与执行,增强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直观了解,受到了代表、委员的一致好评,党委、政府更是把法院工作当做一件大事积极支持。正是由于有了党委的支持、人大的监督和基层干部、计划生育干部的配合,才使巡回法庭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没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确保了全县社会大局的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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