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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冒输液致伤残 诉至法院获赔16万
发布时间:2013-03-14 09:49:53
本网讯(邱家亮)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3月1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广昌县赤木镇卫生院自愿向原告谢学书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7956.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原告谢学书因感冒发热到被告广昌县赤木镇卫生院治疗,被告处的医生给原告谢学书输液治疗,并予以左臀部肌肉注射、安痛定退热。但治疗后的第二天原告谢学书发现行走不便,左下肢内翻。后到南昌、上海多地求医治疗,其损伤经鉴定为:左侧腓总神经损伤与肌肉注射及用药具有因果关系,并构成七级伤残。原告谢学书因此次损伤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17616.5元,因被告广昌县赤木镇卫生院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谢学书的损伤与被告广昌县赤木镇卫生院的治疗不当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为被告计算出大概的赔偿数额。同时向原告谢学书做调解工作,原告答应对赔偿数额作出相应让步,但需被告一次性付清。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7956.7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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