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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聚餐“喝酒死” 五网友遭索赔38万
发布时间:2013-03-06 10:50:48


     本网讯(蒋湘华 雷娜)   去年2月9日晚,住在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的童瑰一直在家等待外出参加网友聚餐的丈夫回家,但左等右等,丈夫却彻夜未归,其手机也无人接听。次日早晨,传来噩耗:她丈夫躺在一辆停在市郊工地边的面包车内,已经身亡。事后,童瑰得知其丈夫系醉酒后未得到及时救助才导致英年早逝,遂到法院状告当时与她丈夫相约聚餐的5位网友,索赔38万多元。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网友聚餐  酒后死一人

    童瑰丈夫江运发系桂林市一公司的中层领导,49岁。2012年2月9日10时28分,江运发(网名“天高云淡”)在“快乐人生”QQ群发布网友聚会的通知,通知网友以AA制的方式于当日18时30分到桂林市圣隆路一饭店聚餐,并留下联系人QQ群群主汤莉(网名“小样”)和网友寻小淘(网名“事随心愿”)的手机号。

    当晚7时许,QQ群十余名网友在饭店聚餐,其中包括江运发、汤莉、寻小淘、陆韵(网名“灵灵”)、雍华(网名“爱的芳芳”)、蒙妮(网名“优梦昙花”)等人。这一餐饭,共喝了8瓶白酒,江运发自然也喝了不少。聚餐期间,陆韵应江运发的邀请,与江运发喝了两玻璃杯白酒,许多网友喝了酒。散席后,陆韵与江运发则是“横着”出来的。

    江运发与陆韵已经醉得不省人事,被网友扶送上寻小淘开来的面包车,因车主即寻小淘也喝了酒,汤莉便安排由雍华驾驶寻小淘的面包车送酒醉的江运发和陆韵回家,寻小淘坐在副驾驶位置,同车的还有另一网名为“地主”的网友。

    车到达灵川县八里街腾龙苑后,雍华把钥匙留在车上,便与“地主”下车送陆韵回家,车上只剩下江运发和同样醉醺醺的寻小淘。等雍华与“地主”二人返回时,发现车已不在原处。雍华便打电话联系寻小淘,电话里寻小淘迷迷糊糊地说“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又说了一句“睡觉了”,随即挂了电话。雍华、“地主”因此后联系不上寻小淘,只好搭车回家。

    此时,江运发一直昏睡在面包车的后座上。

    次日凌晨6时许,车内的寻小淘才清醒过来,发现车停在叠彩区大河乡靠近灵川县定江镇八里一路南侧的“阳光叠彩”工地,他转头发现江运发已经没有了反应,立即打电话报警,救护车赶来时,江运发已经死亡。

    2012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者江运发经我所法医检验,确定为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

    协商未果  家属索赔38万余元

    2012年4月13日,因协商未果,童瑰将该QQ群群主汤莉、管理员陆韵、蒙妮、车主寻小淘和司机雍华等5名网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其因丈夫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童瑰认为,席间网友们大量饮酒,群主和管理员未尽到提醒、注意、关照和帮助的义务,同时,开车的雍华明知车上两个人已喝醉,却未将车钥匙取下,留下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更严重的是,车主寻小淘酒后将车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以致江运发醉酒后得不到任何救助,英年早逝。

    “如果群主能劝大家少喝些酒,不要斗酒;如果雍华送人回家时多注意一下车里的人;如果车主不把车开到荒野,早一点发现江运发,哪怕这中间有一环扣住了,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这些“如果”,令童瑰一直忿忿难平。

    汤莉辩称,“我虽然是群主,但该次聚会并不是我组织,我只是一般的参加者。江运发的死亡是醉酒后网友送其回家途中,未尽安全护送义务造成的,我不是送其回家者,不存在过错。我发现江运发喝醉后,没有放任不管,而是安排未喝酒的网友送其回家,已经尽到注意、关照和帮助的义务。”

    “我自己那天也是喝醉了,是下意识开车回家,并不知道车上有人,且江运发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控制好酒量,我不应当承担责任。”寻小淘认为。

    陆韵说,“江运发的死亡与我没有因果关系,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目前江运发的死因不明。”

    “当时车主也在车上,我不可能把车钥匙拔走,我不应当承担责任。”雍华说道。

    蒙妮则认为,其与江运发不是坐在一桌,也没有和他斗酒,且中途就先离开了,之后情况也不清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车主疏忽大意应担责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江运发的死因是醉酒所致,但可认定系其酒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致死。因此,本案应当以各行为人之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结合上述判断标准来确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说,汤莉参加聚会时发现江运发喝醉后,没有放任不管,而是安排未喝酒的网友送其回家,已经尽到注意、关照和帮助的义务,没有过错,对江运发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雍华驾车护送酒醉的江运发、陆韵回家,已经尽到注意、关照和帮助的义务,没有过错,雍华也实际将陆韵护送回家,最终未能将江运发护送回家的原因不是雍华不作为,而是寻小淘将车开走并失去联系,客观上无法完成护送义务。至于童瑰诉称雍华在下车时未取下寻小淘的面包车钥匙,因而也有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雍华已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其未取下车钥匙与江运发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雍华不承担责任。

    陆韵、蒙妮在聚餐时,不存在明知江运发不能喝了仍对其劝酒、灌酒的行为,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丈夫江运发在酒醉后身体健康发生险情时,没有得到自救和他人救助,最终失去生命。在护送人送酒醉的江运发回家的过程中,寻小淘因酒醉未能察觉其车后座还有酒醉的网友江运发而驾车离开,致使护送人不能护送江运发到达安全的地方,以致江运发身体健康发生险情时,失去了他人救助的机会。对该损害的发生,寻小淘负有疏忽大意的过错,童瑰要求寻小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寻小淘提出事发当天自己也是喝醉而下意识开车,并不知道车上有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江运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后,面对险情无法自救的后果,但其在网友聚会时并未注意约束自己的饮酒行为,最终造成自己面对险情无法自救的后果,其本人也有重大过错,因而可以减轻寻小淘的责任,根据本案中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由寻小淘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死者的过错程度及寻小淘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精神抚慰金以12000元为宜。

    近日,秀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寻小淘赔偿原告童瑰精神抚慰金12000元、江运发的死亡赔偿金150832元、丧葬费为6830元,共计169662元;驳回原告童瑰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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