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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只大量死亡 公路噪音是杀手?
发布时间:2013-02-26 10:53:07
本网讯(兰有斌)
养鸡场老板状告交通部门索赔200万元,法院认定,鸡只死亡与噪音无因果关系。
四川江油市民生生态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种鸡场鸡只大量死亡,法人张民怀疑附近新建公路交通噪音为“罪魁祸首”,于是将公路建设项目业主江油市交通运输局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日前,江油市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种鸡场噪音并未超标,不构成环境污染,因此种鸡场产蛋鸡的死亡与新建的公路环境噪音无因果关系,原告张民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起因:鸡只大量死亡 检测称与噪音有关 今年44岁的张民通过多年探索,总结出一套土鸡生态养殖的“零岁方案”。2006年,张民来到江油市三合镇松林村,租赁闲置建筑450余平方米,以及周围17亩荒坡,历时4年前后投入近百万元建起了种鸡场。据张民介绍,截止2011年底,他的种鸡场已存栏种鸡3000余只,月育鸡苗81000只,年利润120万元。同时,规模化养殖肉鸡出栏36000只,创利润30万元。在此期间,张民成立了江油市民生生态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然而,好景不长,从2011年年底起,张民发现种鸡场出现了雏鸡厌食,种鸡不生蛋,甚至大量死亡的现象。据张民说,仅2012年3月至4月,种鸡场已死亡种鸡近3000只。张民找不出原因,将死亡鸡只送往江油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进行病理解剖学诊断。2012年4月16日,该中心作出监测诊断报告书称:“鸡只死亡与超过40-45分贝的噪音刺激有关。” 鸡场老板:怀疑公路噪音是杀手,索赔200万元 这么强烈的噪音来自哪里呢?张民自然而然想到了与种鸡场相距仅60米、于2011年12月建成通车的“中大公路”(江油市中坝镇至大堰乡)。于是,他向江油市环保局求助。同年4月11日,该局委托江油市环境监测站对张民的种鸡场进行了厂届噪音监测,监测结果为:昼间货车通行时段66.2分贝,无车辆通行时段50.3分贝。 随后,张民将江油市交通运输局诉至江油市法院。他认为,自己建立种鸡场在先,“中大公路”修建在后,而被告作为“中大公路”项目的业主,在主持修建该道路时没有考虑交通噪音对他的种鸡场的影响,以至于这条公路建成后,车辆通行发出的噪音侵扰、惊吓了种鸡场的种鸡和其他鸡只,造成鸡只大量死亡。因此,张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他的种鸡场经济损失和可获利润损失共计200万元。 审理查明:鸡只死亡与公路无因果关系 该案经江油市法院审理查明,“中大公路”经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0年3月11日批复立项。2012年1月20日,江油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市交通运输局颁发了“中大公路”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原告种鸡场的鸡只大面积死亡,与被告主持修建的“中大公路”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2012年9月5日,被告江油市交通运输局邀请绵阳市的部分兽医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原告种鸡场的产蛋鸡死亡与“中大公路”通车后的噪音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论证。最终,得出专家组结论,认定“中大公路”车流噪音不会造成该种鸡场的产蛋鸡泻殖腔破裂而死亡。根据农业部于1999年5月6日批准,1999年7月1日生效的《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噪音极限值:雏禽为60分贝、成体禽为80分贝。 那么江油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此前出具的报告书是否有依据?据悉,该中心为江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包括:动物疫病的实验室病原学分离鉴定与分析,免疫抗体检测与分析评估,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在本案的审理中,江油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向法院承认:该中心出具的监测诊断报告书,是根据原告方的陈述作出的判定结果,没有相关的依据支持。 驳回起诉:200万元索赔未获支持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修建公路审批手续合法,公路建成后已经环境保护部门监测合格。因此,被告修建该公路的行为无过错,其修建的公路环境噪音符合要求,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江油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根据其职责范围没有鉴定资质,其诊断结果没有相关的理论和事实依据支持,其出具的监测诊断报告书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环境监测报告,原告种鸡场噪音分贝未超过农业部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不构成环境污染,因而原告种鸡场产蛋鸡的死亡与被告修建的公路环境噪音无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前不久,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江油民生生态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该案受理费19400元。判决书生效后,江油民生生态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张民没有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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