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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吻权”到权利滥用
作者:占志微 罗群   发布时间:2013-03-04 11:05:48


    来自深圳晚报标题为《女子车货被撞唇裂,起诉索要亲吻权》的文章中描述道:王女士遇车货被撞唇裂,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她的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为此,王女士将肇事私家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除车祸正常赔偿外,对她与丈夫亲吻出现的障碍,也给予精神赔偿。

    近年来类似于“亲吻权”、“安宁权”、“祭奠权”等一些前所未闻的权利诉求涌现出来。这些新兴词汇的产生,一方面说明人们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当人们权益受到侵犯又无法通过传统的道德谴责方法加以维权时,就将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人格权利加以定义,并最终以法律诉讼的形式告上法院,作为自己最佳诉求表达方法;另一方面说明一些侵权行为的代理律师为了获得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没有做出正确的引导,任由当事人的自我创造,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律师希望通过这样一些新兴案例增加自己的知名度。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我国民法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包括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配偶权。很明确“亲吻权”一词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的任何一部分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叶林教授认为,法律的功能最多是保证生活的安宁,而绝对无法保证生活的幸福。法律所调整的应该是具有普遍性的、一般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任何侵权行为若要得到定性,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准则,否则法律的天平必将倾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将只是空谈。本案中王女士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亲吻受到限制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法律没有对亲吻权加以定义的情况下,盲目向法院起诉不仅是对法律的滥用,同时也是对自身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如果说因为嘴唇裂伤导致亲吻权无法实现,那么照此推理,手臂因车祸丧失,也应是对拥抱权的侵害。若这些权利得到肯定将是对法律的滥用,这将严重毁损法律权威,是我们所禁止的。

    现代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不以理性的角度去考虑应用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权而盲目向法院起诉的话,只会出现更多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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