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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维权困境及对策
作者:张小秀 王志坚   发布时间:2013-01-29 09:14:37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深入和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外出务工,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他们为城市的建设、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农民工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城市化进程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农民工甚至关系着一个项目的成败,加强农民工管理,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发展和壮大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在实践中,农民工权益遭到侵犯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维权之路仍然艰辛,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农民工维权困境之原因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而又离开农村,长期在城镇工作,主要以非农业工作来维持生活的农业户口工人。概而言之,农民工维权艰辛的原因如下:

   (一)不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农民工维权困难的根本原因。

    现行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存在局限,亟待完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就是说农民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样的书面协议,他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畴。这就存在一个漏洞,农民工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尽管从事的是无差别的生产劳动,一旦发生工伤或工资拖欠向劳动部门或法院申请权益保护时,他们会“以不属于《劳动法》要求的劳动关系保护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正因为法律有这样的局限性存在,让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始终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而用人单位也常常钻法律的漏洞,导致这一矛盾加剧。可见,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使农民工陷入维权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是主观原因。

    1、只关心工资。农民工在找工作过程中,大多只关心多少钱一天,只要与老板达成大致意向就立即上岗,而对于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环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往往不清楚,或根本不关注,或无法左右。2、缺乏合同约束。尽管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农民工签订合同的比率却极为低下,原因在于:一是很多老板谈到签合同就不用工,而农民工都是背井离乡,只有简易行囊和较少的生活费用,都急于找到工作好有个栖身之所,从而导致无合同用工现象普遍;二是农民工自己认为无合同更自由,随时可以结工资走人。这样,当他们的权益遭到侵犯时,连最基本的劳动合同关系都难以证明,维权之路将更加艰难。3、没有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现实中,很多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信息掌握不全,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甚至出现不知道老板姓甚名谁、家住何处的情况,一旦遭遇侵权,要么不知道告谁,要么告错对象,维权结果只是徒劳。4、当遭遇困难或纠纷时,农民工会倾向于选择“私了”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他们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或者认为法律不是给他们这些人服务的,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意识,不愿意诉之于法院。

   (三)维权成本过高是农民工维权困难的现实原因。当农民工的权益真正遭到侵犯以后,我们又会发现农民工要依法维权将会付出巨大甚至是得不偿失的代价:1、经济成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侵犯后,可采取协商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过程中,农民工需要直接支付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有时往往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2、时间成本。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受到工伤之后,大多要花上几天 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去找用人单位协商,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大多用人单位不会直接拒绝,但会想尽办法压低支付和赔偿标准,或者进一步拖延时间,这就导致农民工维权时间进一步加长。在协商无果,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只有诉诸法律,那么又要面临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的繁杂程序,将花掉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且维权结果也难以保证。在这漫长的维权期间,农民工及他们的家人几乎都无法正常工作,没有收入来源。

   (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农民工维权困境产生的直接原因。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脱法律责任, 以“兼职”、“临时工” 等借口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给农民工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加大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其次,欠薪主体不明也加重了农民工的维权难度。一方面,对一个工程而言,欠薪主体不明确。一个工程往往由很多人承包甚至是转包,农民工作为最底层的劳动者,不知该向谁去讨要工资;另一方面,因为包工头会同时承包多个工地,农民工也就要跟随他们经常转换工地,最终哪个工地欠了多少钱,他们自己都弄不明白了。

    二、破解农民工维权困境之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事实上,当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犯后,知道如何维权的比例相当低,大多数的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或如何正当维权,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法治教育,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了解。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是新形势下农民工维权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既注重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同时也要求维权正当性、程序化,野蛮、暴力等维权方式不仅不被法律所认可,还将受到法律地制裁,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有必要让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遭到侵犯,可以提出什么诉求,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诉求等基本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大对农民工的立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重视农民工,建议国家在立法方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层面上明确农民工的权利义务,确立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为农民工创造最根本的权利保障。司法机关要树立“农民工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对农民工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大,农民工案情又较为复杂,农民工诉讼案件很容易积压,法院应为农民工诉讼设立“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另外要发挥“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三)建立统一完善的维权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要积极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这些协会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常用的援助服务比如职业介绍、岗位培训等。

   (四)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本身要懂得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的实施情况,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要依法从速从快妥善解决。要尽快设立农民工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的诉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另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老板,在网上公布并敦足在一定时间内付清,对故意拖欠的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为农民工创造最根本的权利保障。

    总之,农民工维权遭遇现实中的困境,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原因导致,更多层面是因为制度上的欠缺和执行上的不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多措并举优化制度,使其能够真正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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