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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2-25 13:46:34
【案情】
唐建生与陈志玉夫妇婚后多年未生育小孩,2004年1月9日捡回一女孩(取名唐佳)抚养。次年,唐建生夫妇向计生部门提交领养小孩申请。在“领养申请”书上,唐建生的工作单位某水泥厂签有情况属实,请上级领导批准的批示。后经计生部门审批同意收养。同年,唐建生夫妇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同年7月10日,就职于某水泥厂的唐建生在厂区内安装水管时从高处堕落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唐建生的损伤,经全州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裁决某水泥厂支付唐建生亲属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以及抚养费等共计64554元。某水泥厂对唐佳系唐建生、陈志玉的共同养女提出异议,认为不应支付唐佳抚养费31323元。 【审理】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建生生前与其妻陈志玉共同向计生部门申请领养唐佳并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表达唐建生自愿收养唐佳的愿望,且唐建生在死亡前已与其妻陈志玉实际抚养唐佳一年六个月,是唐佳的实际抚养人,唐建生与唐佳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唐建生收养唐佳的实质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进入登记程序,只是由于唐建生的工伤死亡这一意外原因而没有完成登记行为。唐建生死亡后,民政部门依法已确定陈志玉与唐佳的收养关系,并颁发了收养登记证,这一合法的收养关系,即体现了他们共同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属于唐建生生前民事行为延续的结果。因此,唐佳应视为唐建生与陈志玉的共同养女,应给付唐佳抚养费31323元(计付到18周岁)。 第二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是以领取收养登记证件为要件,收养证是2005年10月25日(唐建生于2005年7月10死亡)陈志玉个人取得的。唐佳只是陈志玉的养女,不是唐建生的养女。因此,不应给付唐佳抚养费31323元。 【判决】 唐建生与唐佳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评析】 本案中,虽然唐建生夫妇共同在2004年5月提出收养唐佳的申请,但2005年7月10日唐建生因工死亡,直至2005年10月25日陈志玉以个人名义取得收养唐佳的收养登记证。因此,唐建生与唐佳不符合事实收养关系,唐建生与唐佳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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