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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0 08:30:08


     本网讯(甘为华 李正飞)   2013年2月19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原任民政局局长汪亮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汪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龙溪公司中标横峰县教育城、卫生城、中心敬老院的土石方工程。孙强与龙溪公司签订《项目承包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约定由孙强承建该工程。为了在工程施工和结算工程款过程中得到横峰县时任民政局长、中心敬老院项目负责人汪亮的关照,孙强先后于2008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于2008年11月底送给其一块价格为45 400元的“欧米茄”手表,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于2009年中秋节前送给其人民币4 000元,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汪亮在得知孙强被省纪委调查后,于2012年5月8日是将“欧米茄”手表和其另外筹集的10万元现金退还给孙强爱人廖文。现年5月17日,廖文将被告人汪亮退回的10万元现金和“欧米茄”手表交由横峰县纪检委扣留、封存。2012年5月,横峰县纪检委就被告人汪亮有关问题组织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汪亮如实交待了其收受县中心敬老院土石方工程承包人孙强的10.4万元人民币和“欧米茄”手表的违纪问题。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汪亮向横峰县纪检委退缴了违纪款4 000元。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9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汪亮提出受贿总额应扣除其用于公务开支的8000元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受贿总金额中部分应予扣减,被告人汪亮受贿金额应为9.2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汪亮在几年间先后多次收受行贿人财物,最后因畏惧事后而将受贿款退回,依法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将连续受贿中的一笔相对较小金额予以剔除,于法无据,受贿款中用于公务开支部分,只是受贿款的事后开支去向,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故上述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汪亮系自首,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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