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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包公判案看程序与实体之公正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胡伟   发布时间:2013-02-19 08:50:54


    包公被百姓誉为“青天”,后世给予了包公很高的评价。就是在今天,老百姓也常用包公来和法官进行对照,期待出现像包公一样的法官。包公形象在老百姓心目中之所以如此高大,是由两个方面共同构造的,一方面是包公秉公执法,另一方面是包公机智善断。这两方面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包公都不可能成为百姓心中的“青天”。站在今天来解析包公,可以发现包公机智善断中所包含的一些司法手段(方式)是违反程序被禁止的。下面以中国公案小说中《巧取合同》这个故事为例,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对包公机智善断进行简略分析。  

    《巧取合同》故事的大概内容如下:15年前,刘天祥之弟刘天瑞携妻带子(刘安柱)到他乡避荒。临行前,将房屋田产分作两股,兄弟各执一份文书。刘天瑞夫妇在逃荒途中先后病饿而毙。刘安柱长大成人后,故里认祖归宗。当刘安柱寻到刘天祥家认亲时,刘安柱从怀里取出文书交与刘天祥之妻杨氏。杨氏将文书拿回内宅藏匿,不承认拿了文书。刘安柱执意不走,杨氏捡起扁担往外扔掷,不巧击中刘安柱头部。受案后,杨氏不承认藏匿了文书。包公传刘安柱到堂质证,手下按事先包公告知的回禀:刘安柱被人打伤头部,染上破伤风,已不省人事。杨氏辩称:不是有意打的。包公肃然道:律条载明,殴打平人,因而致死者抵,既然你与刘安柱无亲,刘安柱就是平人。你殴打平人,如果致死,按律要抵命。杨氏害怕,承认自己确实骗取了刘安柱的文书。

    在审这个案件中,包公先是故意让手下向杨氏传递了刘安柱得了重病的“事实”,再威吓(包公肃然道)杨氏如果伤的是普通之人且致死,则要抵命,如果是伤到亲属,则不用抵命。单纯从结果来看,包公在此确实表现出了其聪明机智的一面,运用常人不具有的智慧使案件真相大白,实现了实体公正。程序上,包公采用欺骗威吓的手段获取证据,在当时没有人会认为有什么不妥当。但用今天的眼光来审视,包公在审理这一案件中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程序法。首先,包公编造了刘安柱得了重病的“事实”诱骗杨氏上当,然后,包公又用杀人偿命的严重后果来恐吓杨氏,迫使杨氏招供,最终,“案结事了”。如果当时也不允许包公采取在今天看来属于违法的方式查明案件真相,夸大点说,包公也就可能不会成为百姓心中的“青天”。

    包公还在其他的案件中使用了类似的违法方法,比如,包公审石头一案中,当围观的人都笑包公审石头时,包公假装生气,罚围观的人每人丢一个铜钱到盛了水的盆里,通过观察铜钱在水中溅起油花来确定是谁偷了小孩卖油条的钱。现代社会禁止采用这种罚钱的方法来查明案件真相,否则,被视为违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通常也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审理案件,而不能主动展开调查,避免法官偏向一方。

    人们之所以能容忍以非法的手段审理案件,是因为这样可以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实体上的正义。确实,以非法的手段审理案件有可能达到实体上的正义,但这也存在很大的弊病和风险,一是采取非法的手段审理案件往往侵犯人权;二是程序违法往往比实体不公更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因为程序是否公正通常是能够看得见的,也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而实体正义在不少案件中可能没有明确的标准。现代社会各种纠纷剧增,疑难复杂案件众多,需要有大量的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不可能也不应寄托于少数机智善断的“青天”采取违法手段查明案件真相。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官采取诱骗、恐吓等方式来审理案件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包公形象值得宣扬,其贯穿于司法中类似今天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应为现代法官所传承和发扬。但包公的一些具体司法手段有违法治精神不应仿效,老百姓也不应以包公为参照对法官有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期待。包公应从现代社会淡出,过分崇拜、迷恋包公不利于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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