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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案一审宣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3-02-06 11:24:42
本网讯
曾经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河南省信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主任武自权涉嫌强制猥亵妇女案,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宣告武自权无罪。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9日以被告人武自权犯强奸罪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此案在案发立案期间已经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浉河区人民法院对审理此案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由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慎的处理该案,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符合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 2012年8月21日浉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8月28日经浉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自权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宣告武自权无罪。2012年11月23日,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变更起诉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罪。2012年12月4日,浉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2012年12月5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12月20日浉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经浉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仅有被害人报案称其被武自权强奸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其犯罪行为,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武自权有罪,依法宣告被告人武自权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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