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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加婚宴醉酒溺亡 宴请及同饮者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22 10:04:12


     本网讯(李斌)   2012年2月,家住武宁县新宁镇的女子王霞应邀参加同学婚宴,醉酒后溺水死亡,其家人将宴请的东家及同桌饮酒的同学告到法院索赔。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东家赔偿王霞家属损失45000元,三名同死者喝酒的同学共同赔偿王霞家属损失22500元。

    王霞与赵科、曾奇、张和、熊立民系同学。2012年2月2日晚,因赵科将于第二日举行婚礼,故邀集王、曾、张、熊四同学到其家参加晚宴。晚宴时赵科与王霞及曾、张、熊四同学同坐一桌。席间五同学相互喝酒、敬酒,王霞喝了约一斤白酒,醉酒后被人扶至赵科家楼上休息,约一小时后王霞被发现倒在赵科家菜园地水缸中,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2月3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王霞死亡原因为“醉酒后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赵科因第二天举行结婚仪式,而于当天邀集亲朋好友到其家中参加晚宴,赵科作为宴席承办人,对前来参加宴席的亲朋好友在饮酒安全上未尽必要的归劝以及提醒义务,对造成王霞饮酒并醉酒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赵科与曾奇、张和、熊立民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王霞的饮酒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未尽饮酒合理注意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对造成王霞饮酒并醉酒溺水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参加宴席饮酒时不进行自我控制,饮酒过量,最终导致自己醉酒溺水死亡。其自己饮酒过量并醉酒是造成自己醉酒溺水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应自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法酌情认定赵科承担王霞死亡损失20%的赔偿责任,曾奇、张和、熊立民共同承担王霞损失10%的赔偿责任,遂作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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