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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中院节前快审快结涉农群体案件
发布时间:2013-02-05 10:05:01


     本网讯(何欣)   2013年1月31日,寒冬腊月,眼看着就要过年,可丰都县保合镇盖灵庙村五十余名村民们却顾不上去采办年货。他们焦急地待在社坛镇人民法庭里,等着他们与山丰公司之间的5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作出判决。

    2005年,丰都县保合镇盖灵庙村的51户农户分别与重庆春华公司在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土地交给重庆春华公司经营、使用、收益,期限为50年;重庆春华公司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每年给农户每户150公斤原粮或折价现金补偿。合同签订后至2008年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9年,重庆春华公司与盖灵庙村三组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经营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前述协议中重庆春华公司每年对各农户的补偿标准变更为200元/亩。2011年,重庆春华公司又与该组签订《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终止协议书》,约定自2011年起重庆春华公司与各农户的《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终止履行。重庆春华公司按《补充协议》的标准即200元/亩支付了各农户2009年应得的补偿款。51户农户不服,双方经协商无果,51户农户遂将重庆春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2005年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并按该协议由重庆春华公司补足2009年的土地流转补偿金差额并支付2010年的土地流转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51户农户的诉讼请求。重庆春华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该院指定涉农案件专门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为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户一方的诉讼能力较为低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的实际情况,该院强化了诉讼指导职能,与农户进行了深入沟通,引导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详实表达诉讼意见,实现其诉讼权利。同时,为达到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效果,该院充分调动当地农户村组及相关部门的力量,扎实开展调解工作,希望促成农户与重庆春华公司之间相互谅解、握手言和。最终,在双方诉求差异过大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到村民们盼望尽快解决纠纷,不愿带着案子过新年的愿望,定于1月31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本案。于是,出现了本文前述的一幕。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研究认为:《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应系重庆春华公司与51户农户,依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当事人可以解除该合同。但该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该合同的情形。诉讼中,山丰公司主张其分别与丰都县保合镇盖灵庙村三组签订《土地流转承包经营补充协议书》以及《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终止协议书》,已经变更或终止双方所签《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但因丰都县保合镇盖灵庙村三组并非《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该村组的行为对各农户不能构成代理,也未依法得到各农户的追认。重庆春华公司虽提供了《社员代表及议事代表会议记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各农户参与了变更和终止《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的议事活动,从而形成一致意见。重庆春华公司的该诉讼主张仅可表现为其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的意思表示,其并不据此享有合同的法定事由解除权,不能产生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所签《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协议》尚未终止,重庆春华公司不履行该协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各农户诉讼主张重庆春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重庆春华公司应当依约补足2009年土地流转补偿金并支付2010年土地流转补偿金。重庆春华公司上诉主张各农户未按照约定交付林权证并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已经构成违约的理由,由于该约定违反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而无法实现,对此重庆春华公司是知道的,各农户并不构成违约。同时,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春华公司应当支付的土地流转补偿金数额正确,且一审审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重庆春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伴随着审判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声音落下,法庭里五十余名村民紧锁的眉头解开了,“感谢法院保障了我们的权益,终于可以踏踏实实过年了!”村民们握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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