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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数额起争议 两公司各执一词
发布时间:2013-01-30 10:40:49


建筑工程款数额 两公司各执一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严权斌诉称:200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项工程施工协议》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己如约完成协议约定的工程施工事项且已结部分施工款,但就施工中被告对增补的部分工程款共计262838.9元迟迟不予结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62838.9元。被告信阳币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是不存在的,被告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了原告,并多支付了款项,要求原告退还多付的款项l372535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情况: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严权斌工程款人民262838.9元。判决后,被告信阳币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是不存在的。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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