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层法院安保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作者:王永东 王少华 发布时间:2012-04-24 15:09:47
最高院2003年7月21日发布实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实行对规范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时下基层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值庭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司法警察部门对有关值庭的重要信息知晓不全面,值庭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对法庭安全防范检查不到位,没有按要求配备警械武器、通讯工具,或未检查其性能是否处在良好状态,警容风纪不整齐或不符合要求,证人无专人管理,没有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二是值庭司法警察的工作质量不高、工作行为不规范。值庭司法警察值庭时,不遵守法庭纪律、精神不集中、举止不端庄、行为不文明、态度不严肃;对参与诉讼人和旁听人员安全检查工作不落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的庭审,却没有值庭司法警察或值庭司法警察人数达不到要求;甚至擅离岗位,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是实施值庭司法警察的站位不一致。值庭司法警察有站在审判台侧面的,有站在旁听区前端一侧或两侧的,有站在法庭大门旁侧的,有游离于法庭旁听区通道的,有以押解司法警察取代值庭司法警察站位的,还有其他形式的。 分析其成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值庭的管理不严,值庭人员的素质不高。二是链接值庭工作的各项保障不到位。审判法庭没有安装配备一系列安全设施,如安检门、检验物品安全的设备、监视器,警械、武器、对讲机等装备也不到位;部分法院对从事值庭工作的司法警察没有给予值庭风险责任补助费,或给予的金额偏低。当然,值庭警力严重不足也是保障不力的重要方面。三是对值庭活动制度规定的不全面不完善。 为此,笔者提出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规定,特别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值庭规定:一是应当规定对法庭的安全检查,应当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二是应当将法庭旁听区内警卫法庭的司法警察也归为值庭司法警察。可以明确站在审判台侧面的为1号位、旁听区前端侧面的为2号位、法庭大门侧面的为3号位以及在旁听区通道的为流动岗位,并相应明确各自职责、任务以及指挥协作方式。当然,对于诉讼参与人之间矛盾不突出,对立情绪小,不易出事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审判的值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少派值庭司法警察减少站位。三应当区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法庭的值庭任务。 2、严格管理。要充分认识值庭的特征、性质、地位和作用,按照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值庭价值理念,始终重视值庭全过程的管理,做到值庭前受领任务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准备工作细致充分;值庭中有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不足,及时调整和纠正,处置情况正确果断;值庭后针对值庭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讲评总结,及时表扬和肯定好的方面,批评、教育或处理存在不足和问题。 3、提高素质。司法警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结合各自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司法警察进行严格正规的值庭教育培训,以提高值庭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努力达到高标准地值庭状态。 4、措施到位,保障有力。一是安全设施及装备应当保障到位。法院至少需安装配备一套安全设施,如安装安检门、物品安全检验设备、监视器、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快检设备等。装备要齐全,如配备警械、武器、对讲机、卫生安全防护用具等。二是法院应当以人为本,从关心爱护司法警察的角度出发,对从事值庭工作(包括押解看管)的司法警察给予一定金额的值庭风险责任补助费,用物质利益来激励、调动和保护值庭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应当保障有充足的值庭警力,做到需要多少就保障多少,决不应当出现因警力不足的值庭窘况甚至值庭事故。部分警力不足的法院,可以采取聘任制聘任司法警察的有效途径,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