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掷石迫使司机停车后持枪抢劫逃亡17年
发布时间:2013-01-29 13:32:06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泉水镇一男子刘相风伙同其朋友密谋打劫过路司机,通过掷石块让司机误以为爆胎停车,从而持枪抢劫。刘相风参与作案两起,案发后匆忙外逃背井离乡十七年,最终选择投案自首,面对自己犯下的罪行。2013年1月4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相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1995年3月9日晚,被告人刘相风伙同何东、何西(在逃)按事先预谋,在浦北县小江镇驾驶一辆租来的红色90C捷达牌两轮摩托车,窜到浦北县小江镇至福旺镇公路岭岗山路段斜坡处守候,伺机抢劫作案。当晚十一时许,当史林、叶文等人乘坐的两辆加长东风牌卡车路过该处时,被告人刘相风伙同何西用石头掷击汽车致使司机误以为是轮胎爆裂而停车检查时,刘相风、何西各持双管短砂枪,何东持仿真手枪对司机和司乘人员施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抢劫史林、叶文、颜学锋等人的人民币一千零九十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因嫌抢得的钱太少,被告人刘相风又伙同何东、何西在浦北县城小江镇于次日凌晨四时许,再次驾驶租来的红色90C捷达牌两轮摩托窜到福旺镇新塘村委上塘村路段,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抢劫广西40-70552号东风牌汽车司机江建强及货主彭贵华人民币六万八千四百元、电子计算器一只、香烟等物品。事后,被告人刘相风、何东、何西三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多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相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相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发生在1995年,是1997年现行《刑法》实施之前,现行《刑法》对犯抢劫罪规定了更细更严厉的持枪、多次抢劫和数额巨大等惩罚条款,并增加了罚金刑,新法比旧法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对其适用旧法。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相风犯抢劫罪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退出了赃款,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