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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持枪抢劫加油站 男子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3-01-25 08:56:50
本网讯(何徽)
头带着只露出眼睛和嘴巴的自制面罩,手持枪支冲入加油站,大叫“不许动!抢劫!”这可不是电影屏幕上演的故事情节,而是发生在2005年10月20日凌晨浦北某加油站一真实的案件。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明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明波与李某(已判刑)经过谋划,蒙面持枪窜到浦北县某加油站对该加油站值班人员陈某波等人实施抢劫,遭到陈某波、黄某等人的极力反抗,张明波开枪打伤陈某波的右大腿。尔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钦州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波的伤已构成轻伤。于2012年2月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波无视国家法律,以持枪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张明波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系持枪抢劫,适用法律规定的量刑加重情节,故被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编后语:人民法院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暴力、群体性、黑社会等性质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符合当前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工作要求。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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