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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未付款项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1-29 10:46:12
私人签订分期付款 未支付款项闹法庭
2009年12月23日当事人三人签订协议,约定:闫廷林给付王振先、张建民二人各7万元,一并付利息。付款期限为6年,每年12月23日前付2.4万元,付利息的期限为每季度付一次,从2009年12月23日起,直至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闫廷林未按约定给付王振先、张建民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3日的欠款2.4万元,也未支付14万元的利息。王振先、张建民二人为原告,将闫廷林作为被告起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2.4万元及贷款利息1512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闫廷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二原告欠款2.4万元,并支付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3日的利息756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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