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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家暴妻子诉离 获精神赔偿5万元
发布时间:2013-01-28 15:24:17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李瑞秀和蒋运基同为60年代出生,两人结婚已近20年,因蒋运基性格暴躁,对妻子非打既骂,有时甚至将妻子打伤住院。妻子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李瑞秀与被告蒋运基离婚。小孩由原告李瑞秀抚养,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蒋运基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财产和债务双方平均分割、分担。由被告蒋运基赔偿原告李瑞秀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5万元。

  1993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婚后生育一男孩。婚后起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睦,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11月,双方因家庭锁事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1900元。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难以继续在一起生活,要求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各人一半,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告负担一半,小孩由原告抚养,且不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原、被告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婚后常因家庭锁事吵打不睦,难以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要求离婚,应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应当支持,但其索赔金额过高,可酌情考虑。为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抚养比较适宜,并由被告负担一定的小孩抚养费。另夫妻共有房屋由原、被告均分,农用货车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26200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原告提出双方另有夫妻共同财产白果树若干,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被告未予认可,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900元,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上述情况本案不作处理。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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