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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借款930万元不归还 银行诉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1-28 10:11:38


借款为归还 银行按合同收抵押


    2002年9月23日-2005年6月28日期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分4次借给被告禹州市林场共计人民币930万元,年利率2.88%,借款到期后,被告禹州市林场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拖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禹州市林场支付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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