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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起诉追索拖欠三年工资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23 14:04:00
本网讯(通讯员 杨琴 曾艾雪)
拖欠三年多工资,农民工付金祥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控告雇主,捍卫自己的劳动成果。2013年1月22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南城县睦安采石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是内支付原告付金祥工资27600元。
2008年7月份起,原告付金祥受被告南城县睦安采石场雇请,在其市场做工,从事安全员、开机洗石等工作。截止2011年10月1日,被告南城县睦安采石场共拖欠原告付金祥工资款27600元,原告得到的只是一张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上述工资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南城县睦安采石场聘请原告付金祥在其石场从事开机洗石等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其公章的欠条一张,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工资27600元的事实,故原告付金祥的诉请应获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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