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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罚适用的疑难问题
作者:聂松   发布时间:2013-01-16 16:15:20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转化的刑罚适用

    聚众类犯罪是对社会危害较为严重的一类犯罪,在这一类犯罪中,比照群体性事件,如果在实施聚众犯罪的过程中有造成了其他的破坏或者组织者目的有所偏离,往往会涉及到转化方面的问题。那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转化犯问题进行研究就有其必要性了。

    本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转化犯,主要应当依照组织纠集者的本意即组织的故意来进行界定:

    1. 在聚众类犯罪中,首要分子本人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类犯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具体的聚众犯罪定罪量刑;

    2. 在聚众类犯罪中,首要分子明确表示不准携带凶器或者致人伤残的,其他的积极参加者也并未使用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凶器却又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犯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具体的聚众犯罪定罪量刑;

    3. 在聚众类犯罪中,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不明确,参加者并不是随身携带凶器而是在现场寻找的凶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犯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具体的聚众犯罪定罪量刑;

    4. 在聚众类犯罪中,有人携带了足以致人伤残的凶器而其他人包括组织者君不知晓的,而在聚众犯罪中该携带者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类犯罪的转化犯处理,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具体的聚众类犯罪定罪量刑;

    5. 对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不明确,但是其明知其他积极参加者携带了足以致人伤残的凶器而仍然坚持聚众行为的,无论其自己是否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均要按聚众犯罪转化犯处理,其他未实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积极参加者则按具体的聚众犯罪定罪量刑。

    6. 在聚众类犯罪中,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比较概括,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无法确定,对首要分子按聚众类犯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以上分析说明,对首要分子一般的要求较为严格,除非其明确表示禁止或不知情,否则均应承担全部成员因实施过限行为而导致的转化问题。

    笔者认为,在聚众犯罪中对于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按抢劫罪定罪量刑。在聚众打砸抢案件中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对其他参加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他参加者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聚众类犯罪,在处理这一类犯罪的过程中要明确区分不同情况,例如,如因民事纠纷或者土地森林纠纷引起的群众不满所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问题以及注意区别聚众打砸抢事件与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中所涉及的打砸抢问题。前者的处罚要相对较轻,结合群众的诉求尽量合理的化解民间纠纷,后者的危害性极其严重,聚众打砸抢行为被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所吸收,所以,这一类的犯罪不按照聚众打砸抢案件处理。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犯的刑罚适用

    1.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为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直以来,对于聚众类犯罪是否是共同犯罪的争议一直没有中断。有的学者认为,聚众类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其理由主要是刑法中对聚众类犯罪的刑罚中只规定了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处罚而没有规定对一般参加者的处罚,这与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作为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的成员都要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规定有所不同,另外,共同犯罪一般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相同或相似的行为,而在聚众类犯罪当中,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往往不同,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的考虑,一些学者认为聚众类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本人认为,聚众类犯罪应当被看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首先聚众类犯罪构罪要满足一个“众”字,即要求是多人,这与共同犯罪在人数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

    其次,聚众类犯罪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罪名,它们可以理解为共同实行行为构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人构成共同正犯,而至于对犯罪人的处罚方面,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我们则可以理解成为“不纯正的必要共同犯罪”。

    所以,基于以上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聚众类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2.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中止的刑罚认定

    正是由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对其的犯罪中止的刑罚认定也应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

    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如果组织纠集者或者积极参加者意欲构成中止,那么,他不仅要放弃自身正在实施的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组织他人的行为,例如采取劝解、命令等方式阻止其他人员继续聚集,采取报警和拨打求救电话抢救伤者等方式,并且还要求其采取的手段有效的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中止。

    在刑法处罚方面,对成立犯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刑法认定应负刑事责任。对出于自身原因而采取中止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刑法免于处分;造成后果而又积极抢救,有效地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刑法给予减轻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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