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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堵路19天致电站损失重大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15 08:51:06


     本网讯(通讯员 徐陈文)   1月11日上午,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对黄向东(化名)等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黄向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其余3名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5月5日,黄向东等人以苗尾水电站施工区“窝嘎沟”被压埋,造成水源被截断为由,组织村民到元江坝水源头丹坞箐公路石良江一组上坝段堵路。县、乡、村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法律宣传、劝说,答应先用抽水机解决村民的栽秧用水问题,村民仍不同意拆除路障。堵路持续19天,致使电站施工单位车辆无法通行,企业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运转,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5月23日,为防止事态恶化,公安机关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路障、遣散聚集堵路的村民。次日,县公安局对这起“堵路”行为进行立案,并于6月13日对黄向东等4人实施了刑拘,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12月20日,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黄向东等4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四被告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云龙法院   13577213096)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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