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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程序瑕疵
作者:刘建召   发布时间:2013-01-11 15:57:46


    执行程序瑕疵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缺陷,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权益的事实。它从形式上看是违反了民事执行法的规定,从结果上看是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权益。执行瑕疵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执行瑕疵是执行程序中的缺陷,是执行行为违反了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其二,执行瑕疵产生了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瑕疵对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效力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事强制执行瑕疵的后果,应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瑕疵的违法性质、对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损害程度以及是否可以挽回等因素来决定,不能简单地认为执行瑕疵的后果全部地、当然地无效。具体情形如下:

    1、执行行为不成立。执行权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特定的执行机构来行使,除此之外的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均不得行使。执行行为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执行机构作出,其他主体作出的执行行为自始就不成立,视为该行为自始就没有发生。

    2、执行行为无效。存在执行瑕疵的执行行为无效是指该行为不发生约束当事人及其他人的法律效力,不得以其为前提继续执行,不因其而导致执行终结。无效与不成立不同,不成立意味着该行为不具有任何形式上的意义,自始该行为没有发生;无效则意味着该行为在形式上还是存在,只是不能约束当事人及其他人,不产生执行依据希望产生的实体法上的效果,所以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执行机构也可以主动撤销该行为。执行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无效。例如,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拍卖后,善意的第三人取得该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善意取得并不因执行行为无效而无效。”

    3、执行行为可撤销。执行行为可撤销,是指执行行为虽然有瑕疵,但仍具有约束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请求执行机构撤销该执行行为。撤销执行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其若不请求撤销该行为即视为放弃撤销权,从而产生与无瑕疵的执行行为同样的法律效力。

  程序上的公正是执行公正的重要内容,对于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法律必须规定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利益。

  1.赋予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程序异议权。对于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执行当事人应有权提出请求或异议。执行机关应对其异议做出相应审查。

  2.复议程序。对于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机关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继续提出异议以求得救济,执行机关在审查后以裁定做出处理。

  3.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程序。自古以来,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实现公正的有效手段。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程序以减少或避免瑕疵行为,是实现执行公正的有效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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