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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精华
——民法原理最简之纲要
作者:张庆生   发布时间:2013-01-11 09:48:39


    人类社会发展形成了纵横两大社会关系,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社会两大关系发展史。所谓社会两大关系,即:纵向—隶属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平等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无论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都是由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构成的。

    社会两大关系中,纵向关系由公法调整;横向关系由私法调整。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生活确实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在市场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靠市场无形的手来调整的法律关系,由私法调整。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也就是国家宏观调控,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缺陷,靠政府有形的手来调整的法律关系,由公法调整。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所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通行的原则也不相同。

    公法调整着国家与社会和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涉及政治权力的配置;而私法调整着私人的、民间的横向关系,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竞争。公法领域通行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宏观调控原则、权威与服从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权力与权利双向互控原则等,主要由宪法、行政法调整;而私法领域通行的原则是平等原则、竞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协商原则等,主要由民法和商法调整。世界各国现在立法趋势民商法合一,我国就采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形态。市场机制是建立在供给与需求均衡状态下的市场价格体系,市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经济的发达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只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才能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首先要有人带着商品到市场上去 —— 人(主体);其次,商品交易者对所交易的商品要拥有权利——物权(所有权);再次,用什么形式交换商品——债权(契约)。这是商品经济固有的特征要求确立独立的人格权(权利本位)、财产所有权、契约(合同)自由权三项基本权利制度,这也是任何历史类型的商品交换所共同具有的法则。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运行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性质及其与商品经济内在必然联系的关系。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不同,表现在:计划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环节之间基本上是靠计划指令联结起来的,而市场经济中则是靠自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的。为了保证这些契约(合同)的公正和得到遵守,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体(国家性质)制度,主要解决政权问题。民法作为一国基本法,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制度,主要解决经济制度问题。刑法作为一国基本法,则主要是保护统治者的政权问题,规定犯罪与刑罚制度。其他一切法律都是依此而派生出来的。

恩格斯说:“民法不过是所有权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法人制度、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权、继承权、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其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民法渊源流长,博大精深,理论体系庞大,内容异常繁多丰富,其主要原理可简要概括、总结、归纳如下:

    一、一个中心: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这个中心

民法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从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看,先有商品(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然后才有调整这种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民法。正如恩格斯所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是民法赖以存在的内容和基础,民法则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民法同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通过民法的途径,获得法原则的确认和保障,从而为经济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二是民法为市场经济所决定,并为之服务。正是民法同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联系,决定了民法同市场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密切相连,形影相伴。

    二、二根神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去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却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也不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就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只能由他们的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方能有效。

    民事权利能力——人——享有权利之范围——发展社会生产力。

    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意思自治之基础——保障交易安全。

    民事权利能力要想变成具体权利,大部分需要民事行为能力基础这个杠杆来进行。民法强调意思自治,主体自主地参与社会,强调责任自负。这是民法精粹所在。

    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是意思他治,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意思自治,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理念、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最根本之变革,意义深远,影响巨大。

    三、三个关键:人、物、债

    1、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而诞生的人。

    法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诞生的人。

    传统民法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其中私法人包括:

   (1)、 社团法人:先有社员,后有社会投资。典型的代表就是公司。又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两种。

   (2)、 财团法人:先有财产,后有管理财产的人。如诺贝尔奖基金会。社团法人最为重要的是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设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现实存在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归属性功能、支配性功能。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

а、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使用权。)ь、我国现行法上主要的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利益的权利。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而所有权是权利最充分、最完整的一种物权。他物权即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这种权利一方面有物权的一般性质,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的相对人;另一方面又不象所有权那样具有四项完整的权能。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财物上设定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物权法理论上关于物的重要分类在:①动产与不动产。主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②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包括两种: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著名画家一幅名画。二是经特定化行为而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如美国总统尼克松夫人用过的丝巾。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在债的履行中,若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若为特定物则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即可以承担其它违约责任代替实际履行。③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后者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④主物与从物。⑤原物与孳息。孳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若无相反约定,孳息收取权(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

    3、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又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债权与物权法律特征之比较:

    债权法律特征包括:1、对人权;2、请求权(相对权);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4、可以依照约定或法定原因产生; 5、不具有排它性(一物可设几个债权);6、不具有优先权。

    自物权(所有权)法律特征包括:l、对世权; 2、支配权(绝对权); 3、客体:物; 4、法定原因发生; 5、具有排它性(一物一权主义);6、具有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发生竞合,以物权产生的优先权在先。所有权强调占有,债权强调增值,使物产生效益。债权发达,商品经济就发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有关代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就是明显的佐征。

    四、四个重点:主体、权利、行为、责任

    1、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业主、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国家一般不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但国家支配着财产,需要消费支出和公共投资。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进入市场。如国家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对外贸易等。在这些活动中,国家处于民事主体的地位。因此,市场有两个半主体: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国家。

    法人主体一般表现为公司制。国家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作社法。

    2、权利:权利性规范既不要求作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就是说,它是授予自然人、法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民法精神:靠自己的努力和奋斗,去追求美好幸福生活,世上没有救世主。这与马克思主义精神完全一致。

    尊重人的权利就是尊重人的创造性,整个国家、社会、民族的发展在于创造,不在于报酬。

    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问题。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体内容为:

   (1)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其中人格权利包括1、身体健康权; 2、生命权;3、姓名权; 4、名誉权 ;5、肖像权;6、自由权(身体自由、居住自由、婚姻自由)。身份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荣誉权。

   (2)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其中:

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

    债权包括约定之债(契约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技术秘密权 (非专利技术)、商号权(商誉权)。

    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和遗瞩继承两类。

    财产所有权是法律精神所在。社会存在根本上是财产问题。现代物权法基本思想:从归属到利用。财产所有者不一定有经营能力,有经营能力者不一定有财产。如何使财产保值增值,拥有更多的财富,因此就产生了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这种转变就产生了代理制度。这就是《公司法》规定为什么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长(法人代表),董事会聘用经理(经营管理者)的原因和秘密所在。

    3、行为: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的自觉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合法行为。就是说,它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可分为:1、合法行为;2、表意行为(民事行为)违法行为;3、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生产、无因管理、遗失物拾得。

    合法行为可以有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违法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事实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不当行为(不当得利)。

    不当行为——法律规定得撤销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意义:在于给人的行为树立标准,严格遵循。

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4)符合法定形式。

     四个要件非常重要,是国家治理社会法宝之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来源。

    4、责任:权利救济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人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又分为:

   (1)根据责任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混合责任。

   (2)根据责任承担的人数,民事责任可分:单独责任、共同责任。

   (3)根据承担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4)根据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5)根据承担责任方式,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五、五项财产权

    1、所有权(自物权); 2、他物权;3、债权;4、知识产权;5、继承权。

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保护财产所有权是一切法律法规的任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明确提出首先是要产权清晰,就是所有权问题。(不再具体阐述)。

    六、六项人格权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自然人、法人基于一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维护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需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身份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身份权只有在公民或法人具有一定身份的条件下才能取得。

    人格权包括(1)生命权;(2)身体健康权;(3)姓名权;(4)名誉权;(5)肖像权;(6)自由权。

    七、七项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意思自治)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5)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原则;

   (6)有法依法、无法从政策,既无法也无政策,依法理或习惯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

原则虽有弹性,但必须遵守。一旦违背,则法律行为无效。

    八、八方连带:就是加重责任

   (1)家庭共有连带。

   (2)夫妻共有财产连带。共有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

   (3)合伙财产连带;

   (4)合伙型联营财产连带:①公司型(法人型)不科学②合同型将取消③合伙型

   (5)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连带;

   (6) 代理中的连带:无权代理所产生连带、代理中违法行为产生连带、转委托不明发生连带、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连带、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连带;

   (7)产品责任中的连带:特殊侵权行为;

   (8)共同侵权的连带。

    共有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一物一权,一权可分享)。

    九、九种违法行为

    民法违法行为大方面讲可分为两种:

    侵权行为——保护静态权利。

    违约行为——保护动态权利。

具体讲,又分为九种:

    1、侵权行为:侵犯人身权行为;侵犯财产权行为;侵犯债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侵犯继承权行为。

    2、违约行为:一般违约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

    3、法人违法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和无效遗嘱。

    5、得撤销民事行为: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

    6、滥用代理权行为:自己代理和兼代理双方与第三人串通。

    7、无权代理行为:没有代表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

    8、不当得利行为

    9、不尽扶养义务行为:扶养权请求问题。

    抚养:上辈对下辈   ,   赡养:下辈对上辈  ,    扶养:平辈之间.

    十、十种民事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财产权保护方式: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 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其中前三种方式为制止性方式。

    人身权保护方式: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 。

   (作者:张庆生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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