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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情人玩暖味顺手牵羊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07 08:58:13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罗绍健)   隆林一女子与情人租房过夜,趁情人外出之机,盗走现金40000元。2013年1月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妹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罗妹妹与福建籍人阮某系情人关系。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罗妹妹到该县某局阮某的租住房过夜。第二日中午被告人罗妹妹趁阮某外出办事之机,从阮某的房间里的一个皮箱内盗走阮的一本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后随即离开。同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罗妹妹到该县城南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柜台领取了阮存折上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同日失主阮某手机收到短信提醒其尾号为5500的卡号于10月29日13时09分通过柜台支出现金人民币40000元,感觉奇怪后到城东广场旁边的信用社及城南信用社查询后确认被一女子从其存折上领取了人民币40000元钱并于次日报案。同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罗妹妹到案,被告人罗妹妹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妹妹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并经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阮某并取得阮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妹妹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妹妹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且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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