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韵宇 罗雪松)
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现肇事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先后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者亲属便将这两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者损失。2012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1月11日,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行驶在前,覃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后,行驶途中,覃某驾驶的摩托车正面与半挂车车尾左后角发生碰撞,覃某和摩托车摔倒在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覃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作出责任认定,覃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甲物流公司,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乙物流公司。牵引车及半挂车均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人为甲物流公司;此后,半挂车还于2012年1月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人为乙物流公司。本案交通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保险承保有效保险期间内。为此,死者覃某的亲属于今年7月向法院提起前述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该两车均为事故车辆,亦均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相关的费用。虽然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先后于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但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即规定,保险人须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因此,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应由A保险公司就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向覃某家属赔偿覃某交强险承保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万元。驳回覃某家属对B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