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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作者:冯娇雯 发布时间:2012-12-27 14:13:00
[摘要] 梁启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得了基本养料,既而受到康有为的启蒙,并在流亡日本期间接受了大量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熏陶,从而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宪政观。梁启超对中国宪政制度模式的设计,历经从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再回归君主立宪,走向开明专制,最后拥护共和这样一个过程,体现了他对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理性思考。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精髓,为当下中国宪政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宝贵启示。
[关键词] 梁启超 宪政 君主立宪 要理解中国特色宪政道路的现代走向,梁启超在清末民初设计的系列宪政模式无疑是一座值得深入探究的宝库。有鉴于此,笔者拟在分析梁启超宪政思想理论渊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其宪政思想的发展脉络,以探寻中国法律近代化开端时期梁启超宪政构想对当下的启示意义。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中国本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形成有着基础性的影响。无论是儒、法、墨、道诸家法律思想还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均是梁启超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这从他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相关论著中可以得到证明,如《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先秦政治思想史》等,清晰地表述了梁启超对儒家“礼法治国”思想,法家的“权力起源说”尤其是管子“法治”思想的批判和传承。 而近代学人在“变法救亡”思潮中提出的宪政主张,更成为梁启超宪政思想萌芽的重要原因。如郑观应主张学习日本宪法,建立君民共主制度;开设议院,实行公开民主选举。再如魏源在《海国图志》一书中对西方宪政制度进行介绍,并且主张民主议政、广开言路。 这些思想家的宪政观念,对梁启超早期宪政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渗透性的影响。 (二)老师康有为的宪政思想 1890年,梁启超拜康有为为师,既而走上了维新变法的道路。1891年到1893年在万木草堂的三年多学习中,梁启超大量接受了康有为的宪政法律思想,并开始初步形成自己的宪政观。 康有为的宪政思想主要集中于《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上清帝书》及其他奏折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三世进化论”,认为中国历史发展的脉络可分为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三阶段,社会历史就是沿着这三个阶段,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根据这种进化史论,他强调了中国由“据乱世”进化到“升平世”的必然性。其二,对西方三权分立及议会制度的极力推崇,认为议院有四大优点:“人皆来自四方,故疾苦无不上闻;政皆出于一堂,故德意无不下达;事皆本于众议,故权奸无所容其私;动皆溢于众听,故中饱无所容其弊。” 其三,主张定宪法,设制度局、法律局,认为颁布宪法,确定国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选择。 (三)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思想 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流亡期间,梁启超大量学习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思想,并撰写了《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各国宪法异同论》等文章。其中,以下三大理论对梁启超独特宪政观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一,社会契约论,卢梭倡导天赋人权、平等自由,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公众谋最大福利。梁启超正是基于卢梭的天赋人权思想论证了中国封建专制制度本质上的不合理性。第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唯有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才能真正达成政治自由,该学说启迪了梁启超,他由此归纳出区别立宪与专制政体的判断标准。第三,伯伦知理国家理论,伯伦知理主张“国家有机体说”,认为国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主权是一个国家存亡的标志。这一理论与梁启超的政见不谋而合,成为梁启超论证其新国家观的思想武器。 二、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发展历程 梁启超的宪政观是多变的,他自己也坦然承认“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梁启超对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思考、设计和选择上,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 萌芽阶段:从拜师康有为到百日维新(1890—1898) 1896年,梁启超发表的《变法通议》系列政论文章,是其宪政思想初步形成的标志。这一时间段包括了维新变法从酝酿到发动的全过程,而作为此次变法主要推动者之一的梁启超,其宪政思想更是与维新变法主张紧密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主要包括: 1.废专制,倡民主,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通过对中西政治体制差异的比较分析,梁启超提出中国专制政体“咸为王者一身之私计,而不复知有民事”,西方所施行的宪政却是“议政之权,逮于氓庶”,其制度“合于公理”。 故认为应当用西方式的君主立宪代替中国的君主专制,实行变法。 2.开民智,开绅智,开官智,兴民权。 梁启超始终认为“开民智”是“兴民权”的重要前提,鉴于士绅阶层和封建官吏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梁启超又提出了“开绅智”、“开官智”的主张,通过开办新式学校、兴办学会、创办报纸、翻译西书等方式,拓宽中国传统士大夫阶层的视野。 (二) 演进阶段:流亡日本之前期(1898—1903) 从变法失败流亡日本到1903年考察美国前,是梁启超宪政思想演进的第二阶段。受到当时国家状况和个人际遇的影响,该时期的梁启超从原先主张君主立宪转向提倡民主共和、革命排满,呈现出激进性;同时,由于大量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学说,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开始展现出成熟的态势。 1.从坚持君主立宪转向民主共和、革命排满。 梁启超在流亡日本初期仍是坚持君主立宪的,1899年他在《清议报》发表题为《论保全中国非赖皇帝不可》的文章。文中写道:“故今日议保全中国,惟有一策,曰尊皇而已。今日之今,为数千年之所未有;皇上之圣,亦为数千年之所未有。”但随着与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交往的逐渐深入,同年秋天,梁启超的宪政主张开始转向激进,主张革命、共和。“梁启超因与中山往来日密,渐赞成革命……于是有孙、康两派合并之计划。拟推中山为会长,而梁副之。” 2.设计了“权力制衡”的宪政模式。 通过学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梁启超认识到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六部、九卿、科、道等,并非立法机关,也非纯粹的行政机关,存在职权交叉现象。由此他主张依照三权分立学说来改造中国的国家制度。梁启超还对三权分立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修正,主张在强调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制衡的同时,更要注重各权力之间的调和,并强调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专制,如果只是为了制衡而制衡,为了分立而分立,就丧失了三权分立的意义,结果极易导致政府效率低下。 (三) 变异阶段:从游历新大陆到辛亥革命前(1903—1911) 1903年初,梁启超受美洲保皇会之邀赴美游历。游历归来,梁启超不仅完全摒弃了美国式的民主共和制,而且认为在民智未开的情形下,连君主立宪都应缓行,而应当先实行“开明专制”。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在这一时期完成了从民主共和向君主立宪的回归,试图通过开明专制,来实现中国从封建君主专制向立宪政体的过渡。 1.从主张民主共和回归君主立宪,提出开明专制论。 在1906年发表的《开明专制论》中,梁启超系统阐述了中国如何由封建君主专制逐步向立宪政体靠拢的过渡论思想。在该文的第八章中,梁启超论证了当时中国不能实行共和立宪制的理由。因为建立共和立宪国家,必得实施议院政治。议院政治的实行有两项必要条件:其一,议院大多数议员要有批判政治得失的能力;其二,要有发达完备的政党。由于当时并不具备这两项条件,中国要转变为共和立宪,“则必先以革命;然革命决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 梁启超是不喜欢革命的,他认为但凡因循习惯成为共和政体的国家比较稳定,而经由革命而成共和政体的往往处于危险之中。 2.国家主义倾向的公民权利保护 ——梁启超国家观和国民观的形成。 梁启超涉及“国家”方面的论著主要包括《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等。上述文章初显其国家观的雏形,学界一般认为,梁启超的国家及国民观大致形成在1903年前后,并于1911年前后最终确立。 梁启超虽然提倡兴民权,注重对国民权利的保护,但是基于当时列强瓜分的特殊国情,梁启超更加关注国家、民族观念的培养,强调国民应当履行对国家的责任,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国家主义倾向的公民权利保护”模式。 (四) 反思阶段:从民国建立到淡出政坛(1912—1929) 1911年10月,资产阶级领导的旨在“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辛亥革命首先在武昌爆发。 此次革命以摧枯拉朽之势促成了清王朝的迅速崩溃。面对革命之既成事实,梁启超对共和制度采取了认可的态度。中华民国成立后,梁启超结束了海外流亡生活,并在“宪法草案”的第一条就提出了共和制原则。1915年发表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及其后的《辟复辟论》中,梁启超均表达了对共和制的赞同。总体而言,梁启超在这一阶段完成了其宪政思想从主张君主立宪向赞成共和制的转变。此时,梁启超对宪政的认识更为清晰,并且对宪政国家的重要制度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1.对“立宪”的新解读。 梁启超认为,所谓立宪,即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组织结构,以及各机关的权限和人民的权利义务,而全国上下共同遵守得以治理。这一论断恰当地定义了宪政的核心:宪法至上,用宪法来规范和限制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2.对“国会”和“选举”的新认识。 梁启超提出,议会即国会,但凡立宪国必有国会,由多数议员组织形成,议员全部或大部分由人民选举产生。同时,国会还必须具备两项重要而不可缺的权力,即:“议决宪法”和“监督财政”。充分认识到了宪政国家和议会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选举对议会的重要性。 三、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现代启示 启示之一:在宪政建设中应当坚持国民素质改造优先原则。 培养良好的国民素质,尤其是国民的政治参与素质和民主法治意识,是一国宪政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在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中,国民素质问题始终占有重要地位。从维新变法时期“兴民权”、“开民智”的宪政主张,到《新民说》中对国民性改造的详细阐述,均蕴含了培养民众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的思想萌芽。在《新民说》这部中国近代最早对“国民素质改造”问题进行系统阐述的书中,梁启超指出:“国也者,积民而成。国之有民,犹身之有四肢、五脏、筋脉、血轮也。……。故欲其身之长生久视,则摄生之术不可不明;欲其国之安富尊荣,则新民之道不可不讲。”梁氏清楚地认识到民是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的盛衰强弱取决于每位国民的文明素质,要想使中国走上民主自强的道路,必须提升国民素质。因此梁启超断言,新国必先新民,“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 我们知道,宪政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而其中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因为法律需要由人制定,最终也需要由人来执行。一国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必须与该国国民素质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缺乏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缺少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要想实现真正的宪政无异于缘木求鱼。 启示之二:移植西方宪政制度必须考虑中国本土适应性。 梁启超在引入西方先进宪政制度的同时始终清醒地认识到一点,那就是中国和西方的国情迥然不同,倘若在宪政制度的设计上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必将误入歧途。梁氏深入地考察中国上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成文法典籍,并与西方法律进行比较分析,试图在西方宪政理念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找到一个完美的契合点。 对“尊重国情”这一原则的坚持,使梁启超从不盲目地跟着当时主流观念走,而是依照自己的思考提出独到的见解。同时,梁启超也不是一味迁就国情,更不是以国情为借口来阻挠、抗拒西方宪政思想的引进。他强调国情的目的是为了使移植的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更适应中国本土,使之在中国近代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 纵观梁启超宪政思想演变之脉络,可以发现他思想上的进步几乎是与中国近代社会的进步相一致的。因其一生兼学东西、博采众长,故宪政观呈现出复杂多变的面貌,但在梁启超易变的表象下仍存在一定的不变之处,即始终强调“国情”在宪政制度构架中的基础性地位。他希望恢复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并在吸收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中国文化跨越式的发展;希望近代中国走上法治之路;希望在中国建立起真正的宪政制度。这些都是梁启超自始至终坚持着的核心价值。 启示之三:强调制度建设中的渐进性和非暴力性。 梁启超在进行宪政制度构架时,始终保持着一种循序渐进的态度,究其根源,大抵因为他曾受过斯宾塞进化论思想的影响,而且梁氏本身也是一位十足的“进化论者”。而他的这种谨慎后来更多地被指责为“保守”,“逆时代潮流而动”,这与中国后来选择的“革命救国”道路不无关系。我们无意在本文中着重探讨“革命”和梁氏“循序渐进的改良”孰优孰劣,然而在后来近一个世纪的历史发展中,大概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在台湾学者黄克武那里,梁启超这种逐步改良的态度被定义为“调适思想”。所谓调适,来源于墨子刻先生提出的“转化”(transformative approach)与“调适”(accommodative approach)的思想分析模式。简单而言,持有“转化思想”的人确信历史发展具有突变性、跳跃性,从黑暗现状跨越到理想社会,需要人的意志力和革命精神来促成这一转化。而持有“调适思想”的人则相信新与旧之间并无截然区别的鸿沟,历史的发展是各种思想和历史合力的产物,是在传统脉络中渐进的、局部的改革。 黄克武先生认为梁启超就是调适思想的典型代表。 关注梁启超这种渐进性和非暴力性的改革思想,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重新检讨许多清末以来的史事。从而在对当时的历史人物和事件进行评价时,不至于陷入“人云亦云”的窘境。而随着1978年新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启动,梁启超“循序渐进的改良思想”,或者说“调适思想”,似乎又有了重新研究探讨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魏源著:《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9页。 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2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第63页。 丁文江,赵丰田著:《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1页。 侯宜杰选注:《梁启超文选》,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杨峥:《梁启超宪政文化观》,载《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焦润明著:《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9—183页。 马志冰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第2页。 黄克武著:《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之研究》,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 (作者单位:上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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