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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纠纷调解的样本分析和路径探索
作者:张平 发布时间:2012-12-24 14:48:29
“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捍卫离婚自由人士批判的对象,然而,细致思考这句老话,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男女双方从结婚前单一的亲属关系到结婚后多种的夫妻关系、新亲关系、姻亲关系、同第三人关系、旧亲关系等,如果放任男女单方选择婚姻自由,那么,家庭的破裂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道德的维续,因此,基层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只要察觉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智识来挽救当事人的婚姻。
2012年度,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南海中心人民法庭的法官通过不懈努力调解和好了四起离婚纠纷,笔者作为该庭的书记员亲身经历了这四起离婚纠纷的调解,现采用实证分析的法学方法和写实性描述的社会学方法对调解和好案件的样本进行共性总结和个性分析,并据此表述笔者对推广调解和好的路径探索。虽然笔者论述的案件只来自南海法庭,而且针对南海法庭的案件审理情况的微型研究和实证分析并不能概况我国基层法庭司法运行的基本境况,但是南海法庭这个小地方所产生的“地方性知识”却蕴含着调解和好的大论题。 一、调解和好案件的样本简述 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南海中心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110件,其中离婚案件为90件,离婚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1.82%;调解和好案件4件,调解和好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64%,占离婚案件数的4.44%。 调解和好案件一: 原告A女起诉被告B男。原告患有甲亢,以在近处打小工所得来抚养女儿、看病就医,而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不管家庭。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被告积极回来应诉,表示不愿离婚。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在给女儿买了一箱泡面后就返回打工地,在开庭审理前,经过法官通过手机向被告做工作,被告回来参加庭审。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官当庭调解被告向原告作出改善夫妻关系的承诺,原告和被告夫妻关系经调解和好。然而,不久前,原告向法庭打电话催促离婚判决何时给她。 调解和好案件二: 再婚女C起诉上门女婿D。原、被告一起来到法庭,两人挨着坐在花坛边晒太阳。双方婚生一子,因儿子要到离家很远的小学上学,原告认为应当租房就近照顾儿子起居,但自己是女性打工挣钱不多,而且全部花在家庭生活中。相反,被告在附近打工所得收入稳定,但被告却并未将一分钱花在家庭日常开支上。被告表示自己是没有在家庭生活上花过钱,但他所挣之钱全部存起来了,以备家庭急用,现在原告起诉与他离婚,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租房费用、购买生活物品费用,并且按原告的意见每月给原告1000元的生活开支和愿意在年底给原告买个电动车以方便接送儿子。原告关心被告不履行承诺怎么办,法官表示可由被告自愿书写保证订入卷中,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在被告书写保证书后,被告用摩托车带着原告离开。 调解和好案件三: 上门女婿甲起诉妻子乙。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原告购买货车在外跑运输,被告要求和原告一起经营,然而,被告经常和原告所雇人员闹矛盾,致使原告不愿带着被告跑运输,被告因此怀疑原告有外遇。而被告回到家中不久,原告就被入赘地村民告知被告在其家中过夜,原告按照其要求为其更换床单,而在山区里被要求更换别人家床单意味着私情的发生,原告承认被告为其向别人家换床单,但否认是因私情而换的。原、被告因此不信任,原告不给被告经营收入和家庭开支,被告只得外出打工,而被告家人经常找原告要人。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坚持不离婚,庭审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原告同意和被告和好,但向申明被告以后乱跑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表示原告不养活她,她当然要自谋生路。 调解和好案件四: 丙女起诉上门女婿丁。原告在家照顾女儿,被告在外省打工,被告常年不顾家庭生活开支和女儿的抚养,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被告积极应诉。由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在向原告当庭作出保证后,原告自愿和被告和好。 二、调解和好案件的样本分析 (一)共性归纳 1、当事人均没有委托专业代理人。 根据专业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介入南海法庭受理案件处理的情况来分析,法律工作者的人数和代理案件多于律师的人数和代理案件,然而,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收费明显低于律师的代理收费,这可能与法律工作者接近农村法律服务市场、采取薄利多销的代理策略、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等因素有关。 由于离婚纠纷诉讼请求的对立性,当事人有偿委托专业代理人辅助其进行诉讼活动,专业代理人就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消灭对方的诉讼请求,离婚案件专业代理人的特性是代理人“党派性”的最直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时听到当事人对其代理人的抱怨和质疑,因为自己花了钱委托了他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办,而办的方法只有一种:消灭对方的诉讼请求,有些代理人在得知其当事人很难有证据能消灭对方的诉讼请求,为了避免当事人目的不达而给自己找麻烦就提前给当事人打支“预防针”,而当事人的感觉就是自己出钱请的人竟然被对方收买了。然而,离法律服务市场较远的律师在遇到当事人很难有证据消灭对方诉讼请求时,就会很肯定地告诉当事人自己有能力帮助其实现心愿,但是要“走二次”离婚诉讼,相对于法律工作者无法保证当事人实现诉求而言,执意离婚的当事人当然愿意多花钱请能给自己承诺但诉讼负担较重的律师,而律师的代理经验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判决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客观的证据。 本文所述四个调解和好案件,由于均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参加,而原告均有对被告改善其夫妻关系的心理期待和现实需求,被告为了表示其不同意离婚的决心,当然愿意在法官的调解向原告作出承诺,原告在离婚请求难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也愿意在法官的见证下和被告和好。 2、原告均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常对法官表示她不愿意和被告继续过了,其有权享有离婚自由,自己离婚的决心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最好证据,偏执的原告甚至反问法官难道非要时常大吵、相互殴打、闹出人命等才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文所述四起调解和好案件,原告起诉离婚的事由均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家庭经济等引发矛盾,双方并没有过激的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发生。当法官问及原告离婚后的打算时,均表示不幸的婚姻给自己带来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的损失,对自己离婚后的生活安排并不明确,意味着自己对是否坚决离婚的犹豫,一旦被告愿意向其作出改善夫妻关系的保证,原告还是有继续生活的期望,自己选择和好也算是给自己和对方一个机会,同时也为真不能过而再次起诉离婚得到法官的理解和支持,正如法官所言:被告自愿书写保证后仍知错不改,证明其夫妻关系无改善之可能,法院可以以此证据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3、女原告起诉离婚的事由均为生活琐事或家庭经济,男被告愿意改正。 男被告总会声称“夫妻哪有不吵架的”、“家庭经济争吵对于一个家境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是必不可免”,当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辩论和意见均使法官难以从其言辞中肯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因生活琐事、家庭经济等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的生活点滴,法官难以作出个别的、具体的、是非的判断,纠纷的发生既可能和双方遇事的态度、沟通的方式和重视的程度等有关,又可能与被告确实不负责任有关,当被告愿意当庭向原告作出承诺时,被告实际上为自己课加了改善夫妻关系的义务,而这种自加义务的不履行均会在原告再诉离婚时处于被动地位。 (二)个性分析 1、案例一的分析 原告患有常年需医治的疾病,靠自己在家附近打小工挣钱看病生活和抚养女儿,其现实需要是被告能够体谅自己,将打工所得用于家庭开支、自己治病和女儿抚养所用。然而,如果其真有坚决离婚,后果是可以分析的。 首先,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于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根本不知也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私占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能够保证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分份额是很成问题的; 其次,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如果被告执意抚养女儿,自己一方面难以割舍,另一方面难以承担子女抚养费;即使由自己抚养女儿,除非自己不想被告主张子女抚养费,那么,被告是否能够承担以及承担多少子女抚养费很成问题;而且,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由是自己的收入难以维持看病所需、女儿抚养和生活开支,那么,看病费用的不确定和女儿抚养开支的递增化很难说自己抚养女儿就对女儿成长有利; 再次,原告患有疾病需要花钱医治,能否得到以及能得多少被告给付的生活困难帮助费也很成问题。 当然,原告后来想法院电话询问何时下达离婚判决书的事实说明了被告在法庭作了虚假承诺,原告若再次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以此证明夫妻关系无改善之可能,然而,其不得不面对上述问题。 2、案例二的分析 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由是父母给儿子提供一个好的学习环境需要被告进行思想重视和经济帮助。从原告提出的要求看,原告并没有对被告过去不负担家庭开支表示不满、进行指责,因为被告是上门女婿,儿子是为自己家延续香火的。原告在自己打工挣钱难以为儿子提供良好学习环境时需要被告给予思想重视和经济帮助,而被告存钱以备家庭急需的思想一时难以适应家庭境况的新变化,再婚的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原告起诉离婚的举动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条件下积极满足原告为教育好儿子提出的经济请求,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可以以儿子抚养教育为纽带得以改善,同时,法官劝解再婚原告遇事应与被告好好商量,以免轻启离婚诉讼影响夫妻间感情。事实上,原、被告儿子已于今年9月开始上小学,原告至今未向法庭反映被告口是心非的事实也证明了双方夫妻关系改善了。 3、案例三的分析 原告系入赘于被告家中,因双方彼此间的猜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如果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那么,根据入赘的习俗,原告就应当搬出被告家中,被告给予其相应的财产折价补偿,而一儿一女的抚养中,原告恐难抚养儿女,自己还得付出子女抚养费,将财产折价补偿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进行适当折算后,原告将得不偿失。然而,双方间的猜忌依然使自己难以给付被告生活费,而被告的倔强也不愿靠原告维持生活,但原告毕竟要生活于被告家庭中,被告父母对被告外出打工担忧难免不对原告施以道德否定、舆论谴责和生活压力,在被告不愿意离婚时,原告只要求法官为其作证证明被告自食其力而外出打工所面对风险不是其人为造成的。 4、案例四的分析 原告起诉上门女婿不顾家庭、不尽义务后,被告积极应诉,被告对于其在外打工不照顾家庭的行为表示悔改,由于被告愿意将打工收入交由原告进行支配,主要依靠上门女婿实现家庭经济积累的原告方对被告的打工收入移交已满足其招婿的基本要求,不走极端的乡村人民既然能够预见到日子还能够过的去,相互体谅、相互忍让、相互理解,毕竟女儿健康成长才是招赘父母乃至原、被告生活的意义所在。 三、路径探索 陕西法院正以全面推广 “一村一法官”机制和深入推进“法官工作室进社区”机制为契机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目的在于通过探索、确立和运作有利于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机制来实现诉讼消耗的降低、司法效率的提高和纠纷繁简的过滤,其预期效果在于正视“案多人少”的客观司法约束条件下实现为民司法收益的最大化。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发掘社会资源、联动组织资源和整合化解资源的过程中,确定的诉讼调解员、社区调解员、执行协助员等院外人员多数为“说的起话”和“说话有人听”的威望人士,这些有“面子”和顾“面子”的人士不会为生活琐事而时常争吵,其经济优势也缓解、抑制和避免了因家庭经济而发生矛盾的可能,而因生活琐事、家庭经济等原因致使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正式大多数离婚纠纷的通病和痼疾,由于威望人士和离婚当事人所具有的情境差异,当事人一句“你说的都对,但我不是你”,那么,能否保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威望人士在离婚纠纷调解中的矛盾化解作用。同时,现行挖掘社会资源协助司法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上仍然局限于调动乡村社会有影响人士来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对普通群众的关注程度和调动力度明显缺乏思路。通常而言,农村中那些普通群众夫妻相濡以沫的情形更为平常,这种平常现象似乎遮蔽了司法工作的视角,以至于多数人觉得没有关注的必要,然而,采用逆向思维思考:这些相濡以沫的夫妻潜在的避免了一起离婚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法院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和赋予荣誉,这些身处普通群众的夫妻能够成为榜样,而权威的法院和体面的法官对于大多数普通群众而言都是想亲近、愿配合的对象,法院通过调动家庭和睦的普通群众来做想要离婚的普通群众的调解工作,这种身处同境的“现身劝解”也许能够达到威望人士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收益,更重要的是:由于乡村社会中普通群众并没有威望人士那样能忙有所获,因此,除了农忙、婚丧嫁娶等普通群众为之耗费精力、时间的事情以外,普通群众是有时间、精力和热情参与到离婚诉讼调解中来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确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来保证群众调解的效果。 回到本文,法院如果能够在征得调解和好而能够和好的夫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邀请劝解,那么,法官对离婚当事人做调解和好工作就有了社会基础和工作动力,合理引导当事人各自反思、再给机会和行动证明,从而能够避免夫妻离散而对家庭、社会的不利影响;同时,那些口是心非、虚假承诺的调解和好案件被告而言,如果原告再次起诉离婚,那么,其承诺的不兑现将作为夫妻感情和好无望的客观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法院通过司法作为向那些希望离婚自由而苦无证据的原告运送了解开枷锁、寻找幸福的正义,法院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从反面来警示那些不知悔改的离婚纠纷被告。囿于笔者入职刚满9个月,认识和思考难免有所偏差,希望广大同仁多包涵、批评和指教,然而,笔者认为当法院运行的司法为民服务机制能够结合本院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有侧重的细化工作方向,那么,在人少局面暂难改观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威望人士和普通群众共同来化解离婚纠纷,当协助法院做工作的群众多于法院需要做工作的群众时,人民法院工作必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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