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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关系之沟通艺术性问题研究
作者:张利民 发布时间:2012-12-26 11:04:47
所谓沟通,就是为了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且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沟通是门艺术。良好的沟通,不仅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信任,也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而如果不善于沟通,往往会造成隔阂、误解甚至对立,本来简单的事情就会变得复杂化。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社会活动日益繁多,人们之间各种交流日益频繁,沟通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审判工作中,也处处体现着沟通的力量。尤其是调解作为重要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加以运用,沟通的优势显而易见。但在审判实际中,有的法官往往对沟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者不善沟通。我们稍加注意就会发觉有的审判人员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有的是空对无语,更甚至双方形成对峙;或者同样类型的案件,有的法官办的好有的法官办的差。仔细分析,其实都与沟通能力有关。 从理论上来讲,法官能辨析证据、明断是非就可以了,但我们不能就此忽视另一个方面关系,即在法官与当事人形成诉调关系中,包含着社会学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据此,诉调关系中的沟通交流是一个法官必不可少的能力,需加强这方面能力锻炼。特别是在创建和谐社会中,我们应该首先注意到法官是诉调关系中的主体,是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整个调解工作中的基础。因此,加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应成为每个法官关注的课题。 良好的沟通需要法官真心倾注感情。心灵世界自有其理,非理智所能企及。法官在办案中,多数都是更讲究理智、靠逻辑,形成对问题的看法、思维和判断,这是法官职业特点,往往忽视情感方面的东西。我们从理性的角度,遵从逻辑要求,去判断一个法律事实,这是看到了这个法律事实的表面现象,而现象背后是双方当事人内心世界与内心认识形成的冲突表现。如在每一个赡养案件背后,兄弟家产的分割、儿女教育的不公,引起的赡养纠纷,都有儿女满腔怒恨,老人也是满腔苦愁,引起这些问题不是单纯附在表面的法律事实(履行赡养义务),而是亲情之间的纠结与感情不和所形成的长期过程,甚至几年十几年,这是背后的东西。这完全是案外内容,但掌握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而只有与当事人达到共情一致、情理互动,当事人才可能将内心世界的感受倾诉与你,所倾诉的内容才是当事人的内心反映。大多数人认为法官不应讲究感情,但真正的法官也是具有人情味儿的。事实上,世界上最温暖的东西就有法律,虽然法律看上去是冰冷的,但法律最注重惩恶扬善,所以是最温暖的。因此法官在日常的工作、行为、认识等方面要与法律这一本质精神相吻合,倾注自己的感情也是应该的,铁面无私的背后就包含一颗为老百姓的心。同时,在民事案件诉调关系中,我们更应树立一种新理念,改变当事人双方对立角色定位,变法官和原被告一个阵营、共同面对纠纷这个对立面的新型关系,各方互相合作、共同努力去解决纠纷。我们带着对原被告同一阵线的感情,把矛头对准矛盾纠纷,这样的态度是做好沟通的基础,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良好的沟通需要法官学会移情聆听。听诉,这是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的一种基本能力要求,也是一项珍贵的能力。听,是人与人之间交往时基本的沟通方式,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听不同与常人,有着自己的技巧、特点,通过听这一过程,理解当事人内心所想,掌握当事人所忧所虑,不仅仅是原告所忧所虑,还包括被告,追究当事人内心最深处的终极目标,我们都需要用心去听诉。司法活动是一个以逻辑思维作为判断是非的过程,而每个当事人内心世界又属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畴。法官在听取当事人的诉求时,如果当事人一开口介绍案情情况,法官自以为很了解案情,反感地进行阻拦,或者不听对方辩解,就会影响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共情同理桥梁的建立,当事人很难再相信法官,不想与法官交流,必然影响到案件办理。还有的法官虽然耐心地听了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但是带着先入为主的观点去听,聆听时并不是在理解对方,而是为了说服对方,这样同样很容易造成隔阂。听的质量差,表现在一是心不在焉、不知诉求,二是充耳不闻、不知所云,三是似听非听、装模作样。容易出现以自身价值判断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以追根刨底的方式查找原因、以好为人师的态度对对方施加影响、以自以为是来教训别人等问题。 因此,我们的聆听既不能充耳不闻、装模作样,也不能选择性的接收,要真正站在别人角度考虑问题,避免以己度人的倾向,学会理解当事人的感受,真正做到移情聆听,这是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法官在诉调过程中能否成为当事人的“知音者”,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判断:一是你是否注意到他人的状况和难处;二是你是否注意到他人的需求与不便;三是你是否注意到他人的痛苦与问题。只有做好了这三个方面,聆听才有意义。我们要为了理解而倾听,而不是为了评价去倾听。具体而言,倾听时,要聚精会神,以点头、微笑等动作表示肯定,语言要配合,用来表达共同的感受,以示回应自己在认真倾听。倾听的要点在于真正用心在聆听对方的说话内容,制造良好的沟通环境,消除彼此之间的障碍。更有效的倾听,还需善于引导当事人谈话,卡耐基在《人性的弱点》中提到:“如果你要别人同意你的观点,必须遵循的规则是使对方多多说话。”对方说的越多,越有利于收集更多的信息。同时,在谈话过程中要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正确处理好谈话中的沉默,善于运用积极的语言,避免使用伤害性语言,努力在倾听中,触及当事人的灵魂,为解决冲突、化解矛盾找出最有利的方案。 良好的沟通需要法官搭建信任之桥。在心理学中,信任是社会影响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影响或说服一个信任你的人是容易的。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当事人对法官充分信任,则问题会很容易解决。而在审判实际中,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并非易事,关键在于法官的沟通技巧。这里需要注意三个基本点,沟通技巧的基本问题是心态,要求法官的心态要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去支撑,这种道德素养,既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也包括个人正派、善良等优秀品质修养;基本原理是关心,关心当事人的诉求,了解当事人真正需要什么,并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当事人的这种需要;基本要求是主动,要积极主动和当事人沟通,让当事人感受到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诚意。具体而言,就是在沟通过程中做好八个方面。一要理解双方,就是既要理解原告的诉求,也要理解被告的答辩,充分考虑到双方合理的要求,在交流过程中充分表达出这种理解;二要了解诉求,就是要了解到当事人争议焦点,透过事情的现象看本质,查找到问题的根源;三要感同身受,就是要移情换位,暂时忘掉自我的思想、期待、成见和愿望,全神贯注地理解与当事人交流时的内容,与他一起体验、感受;四要尊重对方,就是要在交流的过程中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隐私、自尊等;五要敞开胸怀,就是要增加亲和力和感染力,努力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让当事人放松心情,开诚布公、倾心交流,缩小与当事人的距离感;六要凝神倾听,就是要不分神、有耐心,专心并表现出倾听的愿望,使当事人乐于交流,并在倾听中收集有用的信息;七要正确判断,就是要对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的收获做出理智的正确判断,全面还原案情本来面目,充分掌握矛盾纠纷深层次原因;八要找到方案,就是要经过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出最为妥善的问题解决思路,并努力实现之,以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 在诉调关系中,沟通是一种感情交流与感情互动的心理历程,我们应通过长时间的锻炼培养,把沟通精磨成一种本能而非单纯的能力。只有跨越沟通交流的鸿沟,才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诉调互动关系,诉求者的心灵大门就会缓缓敞开,法官将能静静触摸到诉求者的内心深处。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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