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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审理中的“白金法则”
作者:刘繁荣   发布时间:2012-12-25 13:41:11


    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是离婚案件。笔者经常在法庭看到当事人双方为婚姻问题苦恼、争吵,甚至在网络报刊上看到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打斗、泼硫酸毁容、以死威胁等恶性事件,笔者为那些好端端的家庭走到如此地步而揪心,也不时思考如何使离婚案件的审理更加和谐有效,本文试图从“白金法则”促离婚案件审理方面探寻一点方法思路。

    一、运用“白金法则”审理案件的优点。

    白金法则是美国最有影响的演说人之一和最受欢迎的商业广播讲座撰稿人托尼·亚历山德拉博士和人力资源顾问、训导专家迈克尔.奥康纳博士研究提出的,意思是别人希望你怎样对待他们, 你就以什么方法对待他们。与此相对应的则是“黄金法则”。“黄金法则”出自《圣经.新约》,它的意思是主张用自己喜欢和乐于接受的方式去对待别人。作为一种个人价值的评判准则,黄金法则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在许多领域和层面上,曾一度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我们无法统计出世界上有多少事在黄金法则的指导下完成的。然而从新时期很多领域发生的很多事例来看,黄金法则难以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譬如新时期法院离婚案件的审理,套用“黄金法则”审理,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官以自己喜欢和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审理,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喜欢和乐于接受的方式,只代表法官的个人意志和观点。使用“白金法则”审理案件,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官是用当事人自己喜欢和乐于接受的方式审理,是充分尊重、“顺从”当事人的意思和意愿,其方式和结果是当事人自己希望的,必然更容易使当事人缓和情绪、抛开成见,促成案结事了,彰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新时期审理离婚案件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多、更灵活的审理思维、方式与之相适应。

    新时期离婚案件的新特点:(一)、离婚年轻化、低龄化现象增多。笔者通过查阅本院司法报表和法庭有关资料得知:去年新邵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002件,其中离婚案件472件(不包括同居关系等);婚龄在5年以内的约为48%,35岁以下的约占59%,30岁以下的约32%,其中不乏八十、九十年代出生的小夫妻。这几年经济发展是主流现象,但许多年轻人思想上刻意或不自主学习西方世界的开放自由,导致传统婚姻观念也变得淡薄。特别是现在许多年轻人个性异常鲜明,夫妻间偶有不和就上法庭闹离婚,“闪婚”又“闪离”现象增多。如我院去年受理由龙溪铺法庭审理的原告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屈某18岁与吴某同居,19岁生下一女,21岁同吴某结婚,结婚9个月后就闹离婚并诉诸法院。(二)、离婚案件女性原告增多。据统计,近三年本院承办的离婚案件中,其中女性原告约为71%。一是女性自我维权意识、婚姻主导意识增强。二是女性比男性更注重感情在婚姻中的专属性,男性即便感情出轨,大多不愿抛弃现有的婚姻,但女性一旦发现自己的丈夫出轨或自己另有所爱,往往会义无反顾地提出离婚。(三)、两地分居离婚诉求增多。近些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拉大、户籍制度限制的打破,离开世居地外出务工的青年男女越来越多。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青年人中80%以上选择外出务工,夫妻俩人同在一处的十分少,形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事实,婚姻形式的联系不能抵挡时空距离造成的种种隔阂,极易导致婚姻最终走向破裂。(四)、“假离婚”现象增多。近几年,“假离婚”现象也越来越多。 “假离婚”现象分为实质上的“假离婚”与心理上的“假离婚”。实质上的“假离婚”主要是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分房、就业等其他需要,通过“假离婚”来获利。另一种是虽然当事人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其实只是当事人威胁、考验对方,或者是希望通过法庭调解促使对方改掉恶习,促进家庭和好,这在当事人双方有婚姻感情基础,但某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恶习,或第三者插足等外来因素干涉,一方诉至法院,真实意思是希望法院调和或警告提醒对方。

    一个家庭濒临破碎,它有许多的因素。在马斯洛关于人的七个需要层次里,每个人所处的需求位置是不一样的。加上社会的变革、新思潮的冲击、出身环境、文化等个体差异,使得当事人的价值观、婚姻爱情观呈多元化,新时期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自古以来婚姻家庭问题就难处理。新时期的这些新问题,更增加了离婚案件的审理与调解的难度。做为新时期的法官,如不积极转变观念,改变思维,增加审理的方法渠道,有时会让自己工作变得十分被动。或造成审理调解困难,或出现结案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满意等窘况。我曾听说某单位一名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曾被双方当事人责骂,这与该法官只是按自己的个人喜好分析、解决问题,而不是顺着当事人的意愿和想法去解决问题,或者可说与他注重使用“黄金法则”,忽略了“白金法则”是有关系的。

    三、审理运用“白金法则”与调解的原则相吻合。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用好“白金法则”,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以当事人双方自己乐于接受和喜欢的方式来审理案件,使当事人双方对结果都满意,首先一定要充分调解。因为只有调解才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顺从”当事人意愿,这与白金法则中“以别人希望的方式去对待他”的观点是相吻合的。而判决更多的是法官根据法条规定和自己法律理解来做裁决的,不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希望的方式和结果,无法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要想当事人双方对审理过程和结果都满意,调解是最佳途径。同时,调解对避免矛盾激化、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结案后的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十分积极作用,所以最高法院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定要先进行调解,我们法院各级也十分强调调解工作。做为新时期的法官,我们更应该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性,一定要坚守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用心调解的原则。不要害怕困难,不要因案件审理中遇到一点挫折而放弃调解,一定要千方百计、费尽心思地调解,要有不到结案就决不放弃任何一丝调解机会的决心。也只有这样才是贯穿“白金法则”,最后才能达到运用“白金法则”期望的效果。

    四、运用“白金法则”审理案件要多调查分析。

    毛主席讲过,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就不能摸清当事人真正的想法。连当事人真正的想法都没摸清楚,就谈不上按当事人乐意和希望的方式来处理,也根本谈不上在审理过程中运用“白金法则”。所以,要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运用好“白金法则”一定要多调查分析,因为只有深入调查、分析,才能发现矛盾的根本,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用好“白金法则”。有些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坐堂看案卷,坐堂听案情,坐堂定结果。殊不知新时期离婚案件原因的新情况涌现,矛盾的多重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等,特别是新时期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个性化与诉求的表面化现象增多,审理法官如单纯地坐在堂上,难以真正发现案件真相,无法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甚至容易被当事人诉状和当庭陈述所迷惑、所欺骗,以致做出不当的裁决。如果法官平时多做调查研究,多找机会与当事人及其亲友、邻舍接触交谈,多以朴实的方式深入群众,就更有可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更真实地了解到当事人意愿,避免被当事人诉状中的诉求和庭审表象所迷惑。如新邵法院龙溪铺法庭的干警们经常主动上门立案、上门送传票、上门调查案情、上门开庭,经常启动巡回法庭、流动法庭、夜间法庭,对搞好调查工作,促进调解是很有帮助的,也是审理离婚案件 “白金法则” 运用的铺垫工作。另外,在深入群众的过程中,干警一定要融入群众。不光在态度上要融入,在语言上也要融入。要抛弃法官开口闭口就是法言法语的认识,摒弃在群众心目中古板的法律人形象,要学会将深刻的法律道理用当地最朴实的话语表达出来,这样更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更能了解当事人的真正心声,更能了解群众的意见想法,也更能赢得群众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助力。

    五、运用“白金法则”要多做“倾听者”,少当“教育家”。

    法官在审理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运用“白金法则”,一定要多做“倾听者”,少当“教育家”。因为只有多倾听才能更好地了解到当事人的心声和需求,更有效地运用“白金法则”。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某方面问题后,苦口婆心、一脸严肃地给当事人上起“政治教育”课,其用意是好的,是想通过自己的讲述让当事人改变观念,促进案件审理与调解。但很多时候是法官讲得口干舌燥,但当事人并不领情,有时甚至变得厌烦和反感,使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出现僵局。究其原因,其实很简单:没有人愿意被教训,特别是成年人。教育家的面孔让他们敬而畏之、远之,哪怕法官讲得再对,他们也无法听进去的。有时是当事人想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但时间长时间地被主审法官占用或掌控,当事人想表达没有机会;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要;或被教训得没有了倾诉的欲望了;还有个别的被教训得不好意思讲自己需求了。心理学知识告诉我们,人人都有倾诉欲,人人都有被尊重、被理解的需要。我想如果这时法官主动放下姿态,甘心做个倾听者,尽情让对方倾诉,让对方感觉到被尊重、被理解,更容易打开心门说出自己的心声,更有利于我们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需求,更有利于我们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工作,更有助于理顺关系,最终促成以当事人容易接受的方式调解结案。当然还有个别当事人其实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需求,纯粹是心理不平衡,心里堵得慌,当将心中郁气通过倾诉的方式发泄完后,心里就舒坦了,问题就解决了。我们就曾遇到过一个这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休庭调解时,主审法官没说几句,起诉离婚的女当事人就激动地说了一大堆。她一个人差不多说了半个小时,中间没人插话。她突然来了句:对方也不容易,我看还是多理解他吧。这些说起来怪,其实弄懂了也不怪,学过心理学的同志对此是容易理解的。当下一些婚姻感情问题有的纯粹是当事人的心理问题,让当事人尽情宣泄后,他的心理郁结解开了,心理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一起解决了,心理学称之为“情感宣泄”。今年省高院请来给全省预任法官授课的上海长宁区法院院长邹碧华,就曾讲到自己通过满足当事人倾诉欲的方式,成功调解、化解一些离婚案、老上访案的事。从这个层面来说,我们法官在审理调解案件过程中学点心理学知识,对审理案件中更好地用好“白金法则”是很有好处的。

    六、运用“白金法则”要多做“思想工作”,少做“法律工作”。

    基于新时期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审理法官在审理调解中要运用“白金法则”,就一定要多做“思想工作”,少做“法律工作”。因为夫妻闹离婚,本身就是感情出问题,感情与思想是孪生兄妹,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好恶观,就会有什么的感情观。感情出问题,很多时候就是思想问题,可以通过做思想工作解决的。当事人诉至法院,很多时候是思想工作没做到位的。这个思想工作当事人自己没法做,其亲人没能力做,到了法院,我们法官就得挑起这个重任。所以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我们可以突出做思想工作这个重点。当然这个思想工作,并不是一概否定解说法律规定等法律工作,其实某种时候这两者是融合的。而是说在给当事人的心理感受上,要是思想工作这样一个主体和概念。不要让当事人觉得法官纯粹是在给他们说法理、讲法条、上法制教育课,使他们不得不接受法官的处理结果。那样即使案子结了,当事人思想问题没解决,仍然会有很多遗留问题。如结案后的义务履行、子女抚养等问题,依然会不同程度存在。这样即不利于社会和谐,也给法院日后执行带来难题。而当事人的思想问题解决了,使法官裁决的方式变成了当事人希望的方式了,即象“白金法则”中所说的那样:按当事人双方希望的方式对待当事人,那当事人的那些问题自然就不存在了,这样即有利于家庭社会和谐,也为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便利。当然要做好这个思想工作,要求我们法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律知识,更要有灵活有效的思想工作方法技巧,需要我们多学习、多摸索、多总结、多积累。象本院一些老法官总结的“五心调解法”、“换位交流法”、“乡土文化促调解法”等好方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七、运用“白金法则”审理案件,法官要善于、甘于当配角。

    在传统的思想和普通民众看法当中,审案肯定是法官唱主角。在我们法院审案的过程中,笔者也观察到很多时候确实是法官唱主角,但也出现法官忙得不亦乐乎、当事人坐等结果,但效果并不理想的现象。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我觉得主审法官可转换一种思维,甚至可说学会“偷点懒”。这句话讲起来有点不好听,但实际上某种程度上就是运用了“白金法则”,不但能将法官解脱出来,还能让法官的审理与调解工作事半功倍。中国有句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还有句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一段婚姻感情到底适不适合当事人自己,其实就象鞋适不适合脚一样――只有脚自己知道。婚姻的问题当事人自己才是最清楚的,何去何从,其实最后还是处决于当事人自己。既然是这样,在他们的感情出现矛盾时,不妨让他们自己先梳理梳理、商讨商讨、惦量惦量,即给他们一个平台,让他们先“自我调解”。笔者注意到,有些离婚案件闹到法院,并非当事人自己心里不明白感情状况,不愿意沟通,而是很多时候在家没有一种心平气和的沟通平台和方式,有的为句把话就大吵大闹使沟通的情绪和氛围顿失,或者由于父母亲介入等其他因素,使沟通走入了误区,还有的是在家里夫妻见面根本互不搭理。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也很无奈,如法院为他们(包括其旁听的亲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给他们一个平心气静交流的观念,法官只是营造氛围、维护好秩序、必要时予以引导,很多问题也可能他们自己就解决了。并不一定要法官解说不停、解释不休,那样不但搞得主审法官很辛苦,效果也不见得好。很多时候法官自以为讲得对的地方,甚至讲得自己都被自己“感动”了,不一定对当事人胃口,有时适得其反,因为他毕竟不是那双“鞋”的“脚”。倒不如做个“配角”甚至“旁观者”,在旁边营造氛围、维护秩序,最后却能有“意外收获”。去年笔者参加本院新田铺法庭肖为法官审理的一桩离婚案件,对此深有感触。那天休庭调解时,肖法官仅是同当事人及其亲属讲了一下调解规则,让当事人双方单独交流、然后再让旁听亲友与当事人分别交流,突出“自我调解”这个主题。在当事人激动时,肖法官偶尔维护一下秩序,其余时间就在旁边看。没想到半个小时后,当事人双方友好地达成了调解协议。我在龙溪铺法庭也多次看到这种现象,有时主审法官“偷懒”一下,让当事人及其亲友在调解中唱主角,让他们自我调解,以他们自己能够接受和希望的方式达成结案的共识,反而促进了离婚案件快速和谐结案。

    综上,笔者认为,新时期离婚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要更多的与之适应的审理观念与方法,“白金法则”这个大众化、人性化的规则如引用到离婚案件的审理当中,并用以指导我们审理调解工作,更能促进离婚案件和谐结案,更能彰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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