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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贺永梅    发布时间:2012-12-20 09:38:20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案件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公正高效司法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充分体现,关系到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度。及时掌握案件质量,评价审判业绩,改善审判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对于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审判质量管理监督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改革探索,我们必须进一步理清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追求,明确其目的,才能有的放矢,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健康的发展。以下笔者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谈起,结合青县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做一探讨。

    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第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现代司法理性的批判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批判性与反思性是法律规范与客观现实之间保持适当张力的重要机制。借助这种机制,法律规范才能获得可塑性和再生力,成为随社会变化而变化的活体。现代司法理性的批判性特征不仅要求法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事实和使用法律作出独立的判断,而且意味着对司法活动自身也要进行经常性的批判性反思。这种批判应当是自我的批判,其目的不是为了否定,而是通过自我的评判和反思使得司法活动维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正是这一批判精神的体现,是法院内部通过对生效裁判的质量评查,从案件裁判的正确与否、庭审驾驭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多方面,对审判、执行活动以及法官能力和水平作出科学的评估,找出问题,发现不足,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从而促进审判能力和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现了法律理性,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

    第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司法权监督管理的理性选择。

    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在司法监督中保障司法独立,是法治追求的理想境界。首先,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来自于法院内部,在我国实行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的现行体制下,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对法官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法官自律机制,这种自律机制恰恰是司法独立的保障而不是干扰。其次,这种内部监督管理并不是对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干预,而是以审判权行驶的客观化结果——生效裁判为评价对象,通过对生效裁判进行事后的考核、检查,主动发现先前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差错,这种事后的评价对将来的案件审判、执行是一种事前的引导,这种引导作用并不构成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因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既体现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又凸显了审判工作的特点,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

    第三,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模式的必然要求。

    法官是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审判管理应当突出法官的中心地位,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培育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和职业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实现审判管理的目标。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将管理的重心由主要依靠事前的审批转移到主要进行事后的考核、检查。这种管理重心的转移,体现了从以行政权为本位向以法官为本的管理理念转变,是法院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突破。

    第四,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切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不但与实现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办案对法官业务素质的要求不相称,就是与目前我国实行的有法院整体行驶审判权这一制度对法官业务素质的要求,也不能说相称。与此同时,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使得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淡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权利增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放权与监督之间的平衡问题,通过及时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审判权进行动态监控,防止审判权被随意滥用。

    二、青县法院抓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

    (一)以开展庭审观摩、评查、点评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做法是所有承办案件的人员每人自报案件进行庭审观摩、评查,参与庭审观摩评查的人员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各业务庭庭长,另外其他人员也可旁听。评查的方式采取庭审观摩后即时点评,点评时开庭的全体人员对点评意见均可提出意见。在开庭、观摩、旁听、点评这个互动过程中,人们找差距,补短板,切实把庭审重视起来,既提升庭审质量,也提高办案效率。对抗式的庭审方式把庭审视为整个审判活动的核心,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庭审目的能否实现,而且将直接反映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娴熟掌握法言法语。并用之以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庭审中发生的各种事项。法官要善于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诉讼,要形成以合议庭特别是审判长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格局。法官不仅要在庭审前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事项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对于庭审中突发的事项,也要当机立段并作出妥当的决定。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必须要善于观察,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各方利益。驾驭庭审能力是法官职业素质的集中体现,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非常技术化的,都是对法官综合业务能力的考验。在一次庭审中,可体现出法官的听诉能力、抓争议焦点能力、认证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适用法律能力以及调解能力。通过技术化的庭审,抓住决定案件性质和案件结果的关键事实(焦点)且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意味着完成了案件审理的主要步骤。把功夫下在庭审中审理案件可取得事半功倍的结果。

    (二)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常态机制,促进审判质效有效提升。评查对象是所有审结、执结的案件,评查内容是影响案件质量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包括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和案件管理等方面。审管办借助结案审批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随时对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进行文字性评查;并对2012年1月起审结生效的案件、执行局执结的案件,实行常规评查。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全部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实行重点评查;坚持定期评查、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常规评查由专人负责,实行评查结果月通报制度。通过内部通报,让更多人了解评查情况和结果,可以为业务部门和法官改进工作服务,也可以为院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服务,从而促进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通报内容一是对评查总体情况概述及数据的综合分析,包括评查对象的选择、评查案件的数量、类型、各相关业务庭被评查案件的数量等;二是对案件总体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三是提出评查建议。同时协调、调研,有效转化评查结果,落实补救措施,通过评查达到评、查、改三位一体。重点评查先有原承办人员进行自查,再有评查人员提出评查意见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将与中院形成共识的问题及时通报,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实现案件质量的突破性提升。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在保证法官独立办案、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有效的强化法官的质量意识、精品意识,慎独慎微,最大限度的减少差错,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三)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拉动审判质效有效提升。将2012年1月起的结案数、调撤案件数、上诉案件数、实际执结数等影响案件质效指标的关键数据以承办人为单位进行定期排名上墙通报。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体检表”,同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用这种形式时刻提醒办案法官的质量、效率意识。充分挖掘法官的内在潜力,促使每个法官尽自己之所能,审判好每一件案件,从管理制度上促进法官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这是我院抓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另一举措。同时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由承办案件法官自报裁判文书两份参加裁判文书评比,并依据考核标准评出一、二、三等奖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一个法官执法水平的具体体现。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展示法官的文明执法和司法公正,而且能够充分体现法官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人格魅力。裁判文书作为通过审判活动而最终形成的书面载体,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源泉和衡量标准。作为法官只有裁判正确是远远不够的,这个裁判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和容易让人理解的。所以要实现司法公正,除了通过审判活动自身外,制作好裁判文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抓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在我院形成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在我院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在保证法官独立办案、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有效的强化了法官的质量意识、精品意识,慎独慎微,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差错,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夯实了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是切实增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针对性。通过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总结,在准确全面的把握案件质量的基础上,研究审判质量的现状和发展态势,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可靠的数据。同时,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的倾向性、共同性的问题,制定详细的质量评查标准,落实和细化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是管理目标更加明确。

    二是切实搞好庭审的监督和裁判文书的评查。这两项工作对保障案件质量至关重要,应形成常态。对庭审的监督不仅限于本院内部的评查,应将公开审理的案件排期开庭情况公示,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旁听,促使法官对每个庭审都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并专心于庭审。社会公众进行旁听,也可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裁判文书的评查看裁判文书是否真实、完整的反映整个诉讼过程,叙述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归纳当事人讼争焦点有无残缺失当;叙述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完整;认证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充分;裁判理由是否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裁判主文或处理结论与查明事实、裁判理由有无矛盾;文字、数字及标点符号使用等是否出现严重错误,导致理解偏差;是否出现严重文义或语法错误;当事人概况交待是否无误;法律文书的排版、印刷是否符合标准等。

    三是案件质量的评查应当注意突出重点。应当主要着眼于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方面,主要是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妥当、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等。对于案件中的微小瑕疵、法律文书的个别错漏字或者卷宗装订等手续问题,不应作为主要内容。

    四是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评估。通过具体个案的评查,对被评查案件的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检验评价,同时还要由点及面,归纳和总结案件质量呈现出的共性特征。这种案件质量评估,既对个案的质量做出评定结论,又对案件总体质量进行了评价、分析;既总结质量方面的成功经验,也可以注意发现存在的问题;既有定量的分析,也有定性的评价,可以主动、系统、适时掌握案件质量的基本情况,使对案件质量评估比较准确、全面。

    五是统一执法尺度。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要把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合议庭之间、不同业务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梳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质评建议加以统一规范,或为各业务部门的研究提出方向,确保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和平衡。

    六是引导法官提高司法水平。司法工作实践性强,且个案化特征明显,法官的能力需要经验的积累。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对好的案例加以肯定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使法官能够从身边一个个鲜活的案件中得到警示,吸取教训,悟出道理,开拓思路,从而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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