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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百姓的“贴心法官”
——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梁修宁
作者:唐雪云   发布时间:2012-12-20 15:11:09


    他始终牢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办案中做到“法理情并重”,追求“三无目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所办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当事人越级上访、缠诉,结案数及调撤率连年居全院前列,为平息民间纠纷,确保一方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此其年年受嘉奖,连续6年被评为“法院先进个人”,先后荣获“河池市法院系统办案标兵”、“河池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全区法院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等荣誉称号,所在集体也多次荣获本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他,就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梁修宁。

    忠诚事业   扎根基层

    梁修宁自2003年进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后,一直扎根于基层法庭,一干就是9年,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有着十分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9年里他接触的大多是一些家庭纠纷或邻里琐事等小案。看似一些小案,但梁修宁从不掉以轻心,因为在他眼里,如果人们的日常纠纷都处理不好,便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他时刻把百姓的忧乐放在心上,将群众的困难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帮在具体行动中。在基层法庭工作的9年里,梁修宁踏遍了辖区的山山水水,与当地群众结下了不解之缘。他蹲点偏远山村,田间地头、屋前房后都有他耐心宣传法律、细心化解矛盾的身影。

    梁修宁在独任审理莫顺权、蒙增怀、莫春梅、张文胜等十二位原告分别起诉被告蒙增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蒙增玉系罗城县纳翁乡社甫村傲村屯人,由于自小患有小儿麻痹症,走路一瘸一拐的,甚是不便。蒙增玉在本屯后背坡放火清理自家林地时,不慎引发火灾,使莫顺权、蒙增怀、莫春梅、张文胜等十二人的部分杉木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十二名受害人先后就自己的损失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蒙增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受理这十二起案件后,交由梁修宁负责主办。

    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及被告人蒙增玉作为残疾人,行动不便,如果多次传召开庭,肯定给其带来极大不便,也大大加重其诉讼成本等各方面因素,从司法为民、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采取便民措施,将上述十二起案件合并审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梁修宁的劝导和释法明责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蒙增玉分别赔偿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天之内,十二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都连声称赞。

    一心为民   案结事了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社会,是人民的呼唤,是时代的要求。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梁修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人民的期盼,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正义,秉公裁判;另一方面,他又用“孺子牛”的温情,注重人性化司法,调解结案。

    梁修宁在办理韦成杰等9人诉广西三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公司将其名下一个拱桥工程发包给一个包工头承建,该包工头雇请了韦成杰等9位农民工提供劳务,但在建筑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出现亏损,包工头中途跑掉,不知去向,韦成杰等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得到兑现,遂将该包工头和三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梁修宁接受院里交办该案后,即与该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协助找到包工头。在该公司提供线索的指引下,找到了包工头并向其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文书。但该包工头却以三聚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而三聚公司却认为自己并未直接雇请原告等民工,与原告等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同意支付民工工资,两方相互推委。后经梁修宁及合议庭法官的共同努力,找该公司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三聚公司同意代包工头垫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效的维护了弱群体的利益。梁修宁与天河法庭全体法官一起组织协调了罗日道诉本屯45名村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涉及群体性的案件通过多方联系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怀群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共同参与下,积极开展劝导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

    爱岗敬业   任劳任怨

    2012年,梁修宁按照院党组安排,从天河法庭调任办公室担任主任一职。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琐碎繁杂,涉及面宽,承担着承上启下,联系左右,管理全局,做好服务的重要任务。

    从审判案件的法官到服务审判的后勤,面对角色的转换,梁修宁始终告戒自己,工作是自己的,既然挑起了这副担子就要干好。他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任务,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当好全院的“后勤部长”和“大管家”。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虚心向老同志、年轻人请教,工作不虚假,不浮夸;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注重围绕全院工作中心,力求做到决策参谋服务“参在点子上”,“谋在关键处”。

    注重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办公室的表率作用,大到从安排一次会议,起草一个报告,小到接听一个电话,传递一个文件,都做到了严谨细致,快速高效。为提高后勤服务水平,他狠抓日常管理工作,力求在规范中实现服务的最大化。车辆管理突出 “严”。特别是在整顿司机酗酒、转借车辆和公车私用等问题上,毫不手软。另外,在车辆维修上做到先审批后维修,坚持大额维修要领导签字的严格制度。办公用品管理中讲究“细”。一方面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同时加强仓库管理,详细做好购入和领取的登记。机关招待管理谋求 “俭”。在招待费的管理中,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招待标准,尽量开流节源。梁修宁脚踏实地,勤奋工作,遇事亲历亲为,为此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

    坚持原则   廉洁自律

    梁修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始终注意个人修养的锻炼和培养,注意维护党的光辉形象,工作中一直恪守公平与正义,重大局、讲原则,严格遵守最高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遵纪守法,克己奉公,永葆共产党员优秀品格。2011年,梁修宁还参加了县委组织部开开展的第九期“青干班”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坚定了信念,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梁修宁不计较个人得失,竭力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在乎名利,塑造了一名法官的光辉形象。他用自己公正无私的品格,脚踏实地地工作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受到了组织的肯定,多次获得各级表彰,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谱写了一曲亲民、爱民、廉洁执法的动人乐章。

    (作者单位: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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