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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男子为逼人迁坟持匕首捅伤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2-19 16:15:10
本网讯(黄敏 李雯)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青年蓝壮,逼一村民迁坟而惹出纷争,在一怒之下持刀捅伤他人,为此吃了官司。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蓝壮曾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蓝壮和蓝静河等人来到同村溪沟队的蓝正强家,要求蓝正强将其埋葬在公岭(地名)上的父亲坟墓挖起来,拿到别处埋葬,后溪沟队在场的许多群众与被告人蓝壮等人发生争执吵架。期间,被告人蓝壮与溪沟队的蓝启发发生肢体接触,被告人蓝壮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啄木鸟”匕首捅伤蓝启发,即逃离现场。 经都安县公安局法医师检验鉴定,蓝启发的伤势属于轻伤。 2011年12月14日20时,被告人蓝壮到都安县公安局澄江派出所投案。 2012年7月5日,被告人蓝壮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蓝壮已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蓝启发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蓝启发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在法庭上,被告人蓝壮的辩解意见是,因蓝启发先用石头打他,其方捅伤蓝启发。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认为系被害人先用石头打他,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蓝壮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千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蓝壮从宽处罚。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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