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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婚姻妻离家4年 残疾丈夫与精神病妻分手
发布时间:2012-12-18 16:26:46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余艳)
男子为肢体三级残疾,女子曾患精神疾病,组成家庭不易,离婚对谁也不是那么轻松。2012年10月31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黎川江与被告黄色丽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由被告黄色丽抚养,抚养费由黄色丽承担。
2006年12月原、被告经双方的姐姐介绍认识后谈婚,期间双方来往不多,感情一般。恋爱约一个月后,双方于2007年2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当年农历正月初六按风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和谐。原告属肢体三级残疾,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此原告于2007年8月开始去广东打工,被告则留在家中。2008年1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儿,但未取名,亦未上户口。黄色丽曾患精神疾病,但婚前原告并不知情。 2008年9月13日,被告独自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得知被告离家的消息后从广东赶回,向被告娘家人询问被告下落,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均未果。其后被告与其父母家人及原告均无联系。2012年4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未相互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虽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生下了一女儿,但被告自2008年9月13日独自带女儿离家出走后,与原告及家人均无联系,至今近四年未履行夫妻义务,与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足,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已被被告带走,故该婚生女儿宜由被告直接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但本案关于该婚生女儿抚养费的判决,不影响该婚生女儿在必要时向原、被告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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