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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宴会酿惨案 两工友命赴黄泉
发布时间:2012-12-13 15:52:09


     本网讯(马银伟 乔四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二被害人亲属所有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丁某、朱某等人均系甘肃省定西县人。2010年春天,他们从老家来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海东砖厂打工,住在海东砖厂宿舍内。2010年10月12日恰逢被害人丁某的生日,为庆祝自己生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丁某下班后在海东砖厂工人董某宿舍内邀请李某、朱某、肖某、董某某、冉某、席某等几个工友一起喝酒、吃饭,被告人肖刚一人喝了十几瓶啤酒。酒席散后,被告人肖某还未尽兴,当晚22时许来到丁震宿舍,想领丁某出去继续喝酒。丁某当时已经睡下,不愿意出去,为此二人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肖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毫无防备被害人丁某的颈项部、背部、生殖器及其周围、双上肢等部位连捅数刀,残忍地将丁某捅死在宿舍床上。作案后,被告人肖某担心住在被害人丁震隔壁宿舍的工友朱某听见其杀害丁某时的响动,遂来到朱某宿舍内,用匕首在已经入睡的被害人朱某颈部、右大腿、躯干等部位连捅数刀,亦将朱某杀死灭口。被告人肖某发现匕首上有血,就将匕首扎进朱某的枕头里,又在枕头上擦了一下匕首后插入刀鞘。之后被告人肖某回自己宿舍睡觉。次日早晨6时许,海东砖厂工人准备出工时发现丁某、朱某宿舍内情况异常,及时向砖厂负责人杨某报告,杨某随即报案。当120医护人员及110民警赶到时,丁某、朱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的死因系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颈项部和背部,致左颈静脉断裂、颈椎脊横断、右肺破裂等多发性损伤、出血死亡;被害人朱某死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全身多脏器损伤、大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2010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看到警车后逃离海东砖厂,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据与被告人肖刚一起居住的陈某、张某证实,肖某平时与被害人无矛盾,喜欢喝啤酒,性格比较孤僻,不愿主动和人交谈,有时莫名其妙大喊两声,作案用的匕首带有灰黑色刀鞘,一指宽,20多厘米长,平时挂在宿舍墙上。针对被告人作案动机,侦查机关委托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是被告人肖某作案时无精神障碍,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行为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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