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贾小翠)
律师李某在为杨某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杨某暂时无钱支付律师费,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然而,官司打完了,杨某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为此李律师将杨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一起律师状告自己当事人官司。
2009年12月15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与杨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代理杨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工程款事宜,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李某垫付,杨某支付李某调解金额或法院判决确认金额的20%作为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包干。合同签订后,李某就该案的一审诉讼进行了全程代理,并支付了该案一审的一切费用。2010年6月8日,房山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杨某工程款5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时,杨某单方解除了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及李某的代理合同,直接在一中院应诉并达成调解协议,把李某晾在了一边。当李某向杨某索要代理费时,杨某却以李某未代理二审为由拒绝支付,律师李某只好将杨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按双方合同约定判决杨某支付代理费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委托工作,原告李某没有在二审代理,是由于被告杨某拒绝原告李某继续代理,属被告杨某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所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代理费和其他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支付律师李某代理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