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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强奸醉酒女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3 11:17:04
本网讯(吴坚定 胡边)
同桌喝酒友,看到女子醉酒后竟起色心,并实施了奸淫行为,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陆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2012年3月3日14时许,陆某和朋友在一家小炒店内喝酒时,卢某和朋友正好在相邻的桌子吃饭,因两桌有互相认识的朋友就并台一起喝酒。17时许,陆某看到卢某喝醉了,遂起奸淫卢某之意,陆某叫来一辆出租车将卢某扶上车,叫司机驾车将昏睡状态下的卢某拉到某便捷酒店,把卢某背入房内,趁卢某醉酒不醒时实施强奸,导致卢某阴道流血。 次日,卢某醒来发现被强奸后,打电话叫朋友过来,在朋友的交涉下,卢某答应私了此事,提出让陆某赔偿10000元,陆某表示同意,但当天只筹得2000元给卢某,便写了一张借到卢某8000元的欠条,保证三天内付清,否则报案处理。到期后陆某没有交付余款,卢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卢某报案后,于2012年4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无法反抗时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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