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赖海宁 郑伍科)
家住广西灵川县潮田乡旺塘村委的老汉龙安妹,在遇见曾与自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本村毛姓妇女后,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而遭拒绝,便用暴力对该妇女进行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2012年12月11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龙安妹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龙安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63岁的龙安妹是广西灵川县潮田乡旺塘村委柑子村的农民。龙安妹曾与本村毛姓妇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6月28日这天上午9时左右,毛姓妇女准备到本村西家元(地名)干活,当她走到本村冲岩坪马古上(地名)的小路岔口时,遇见了龙安妹。龙安妹见状,顿起奸淫之心,他便提出要与毛姓妇女发生性关系,当即遭到毛姓妇女的拒绝,龙安妹非常不高兴,遂使用暴力将毛姓妇女拖拉至路边的刺蓬,强行拉拽毛姓妇女的衣裤,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毛姓妇女不从当即大声呼救,在附近工作的毛姓妇女之子听到呼救后迅速赶到现场,当即制止了龙安妹的行为,并在相继赶来的亲戚协助下将龙安妹扭送公安机关。
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安妹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龙安妹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