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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2-12-12 10:47:52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害人邓某某(女,1999年10月出生)认识了被告人万某,两人互相留了对方的QQ号。之后被告人万某与邓某经常在网上通过QQ聊天,并多次用自己的广本轿车载邓某去兜风。2012年3月份,被告人万某通过邓某的QQ密码得知其出生时间为1999年10月。2012年4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万某开车将邓某从家中接出来,将车停在街边的一条土路上,两人在车聊了一个多小时后,在车后座上与邓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万某多次与邓某发生性关系。2012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万某从高安返回邓某家中,在邓两人在卧室发生性关系,被从外面回家的邓某父亲发现。当晚邓某被其父赶出家,被告人万某将邓某带到高安住宿,期间被告人万某与邓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2012年7月6日,被告人万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在明知邓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邓某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在明知被害人未年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奸淫幼女,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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