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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聚众闹事被判刑
作者:李国斌 李锐   发布时间:2012-12-11 14:41:36


    案情

  2005年初,禹州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经依法审批占用梁北镇某村土地建厂,并投入生产。近两年,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由此发生争执。任村组干部的被告人张某和郭某,此时不是想法设法稳定群众情绪,反而煽动群众用“非常”手段解决问题。自去年6月18日起,二人多次召集部分村民到陶瓷公司大门口集合,每次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采取拦堵打骂等方式,禁止所有车辆出入,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意欲迫使其提高补偿标准。政府有关部门曾多次赶往现场疏导、调解,要求村民撤离。然而,二被告人不听劝阻,反而组织部分村民驾驶农用车拉渣土、石块等垃圾往该公司大门口倾倒,并用铁锨将垃圾堆高封堵大门,违法行为持续长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该陶瓷公司被迫三次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94238元。

  判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在寻求解决村企纠纷时,没有采取正当手段和方法予以处理,而是召集村民多次围堵公司大门,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

    作为村组干部,为了解决村企纠纷而煽动组织群众,采取“非常”的手段“维权”,结果自己触犯刑律被判徒刑。这种令人痛心的结果告诉我们,发生纠纷一定要依法解决,且不可糊涂鲁莽。

    其实,在现有社会框架下,解决纠纷的途径很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找双方均信赖的中间人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以申请当地民调组织、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望,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信通过上述努力,最终能够化解纠纷,和谐相处。

    就本案而言,如果村民确实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先通过上述途径调解解决,也可提起民商事诉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显失公正的合同,决不可采取过激的行为,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作者单位: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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