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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探视权之争的砝码
作者:余洋   发布时间:2012-12-11 11:18:06


    父母之爱,是孩子成长的爱巢,不幸的是,有些孩子却只能享受一份残缺的爱,因为父母离异,只能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于是,孩子成了离异父母相互“斗争”的砝码。孩子判给了父亲,母亲就不能见;判给了母亲,父亲就不能看。曾经的亲情被撕裂,探视权争夺大战屡屡上演。

    2009年5月,大华与小玲起诉离婚。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子龙龙由大华抚养,小玲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同时可行使对龙龙的探望权。

    离婚后一段时间,大华就拒绝小玲看望儿子,理由是:小玲不付抚养费,就不能见孩子。而今年9月,小玲认为大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伤害了她与儿子之间的感情,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来到白碱滩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视权。

    12月7日下午,高玉龙法官将被执行人大华与申请执行人小玲一同通知来执行局,共同商议处理此事。  17点40分大华与小玲先后来到执行局。起初,俩人一见面就在高法官面前喊冤,一个说:“是她不来看,并非我不让他她看。”另一个说:“是他不让我看……”情绪激动,如同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经过高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法律规定后,大华又持“不给钱,不让看孩子”的态度,后听高法官说“如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予以拘留”的意见后,态度缓和,同意小玲看望孩子,不过提出探视地点一为业余学习班,或是法院,周六或周日小玲去文化大厦看孩子。而小玲希望每周五下午把孩子从学校接回家中,次日送回,并不希望见到对方。二人僵持不下,法官也犯了难,因为,当初判决为“每周探视一次。”但没有具体表明看望时间。经过高法官与大华、小玲单独谈话,做足思想工作后,两人为了孩子都作出了让步。19时,大华便将7岁的龙龙带到执行局,当母子深情相拥时,大华更是惭愧的哽咽了……

    案件在执行局干警的辛苦付出中,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虽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但高法官的一番话,应当引起大家的反思。小玲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当我们为探视权之争怄气时,是否又为孩子想过。父亲不许探视,罚款、拘留、变更抚养;母亲争回了孩子,又以牙还牙,然后父亲又来争探视权。也许离婚不能算错误,但至少婚姻是因为错误而结束,倘若父母正在为这样的错误而痛苦,请不要把错误延续给孩子。当父母们把孩子当作财产一般争来夺去,有谁能想到,这样的童年会给孩子稚嫩的心理留下怎样的伤害。因此,请不要将孩子作为夫妻离婚争斗的砝码。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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