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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一女假借婚介之名拐卖智障女
发布时间:2012-12-07 10:13:11
本网讯(通讯员 杨素香 邓育军)
女方负责联系哄骗智障妇女,男方负责联系单身汉买家,将智障女送至买家后两被告合伙从中收取“好处费”。11月29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妇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敖岚湫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余晋彪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敖岚湫与丰城市的煤婆“满仔”为丰城一个叫余根学的人介绍了丰城市桥东镇老公离世的一智障女做老婆,该智障女带有一女儿,余根学付了5000元给该智障女老公的家人,敖岚湫和“满仔”各得了700元介绍费,后余根学因家人不同意便将该智障女母女俩送回到敖岚湫住处。被告人敖岚湫、余晋彪以帮谢富芽介绍老婆为由把该智障女以3600元卖给了谢富芽,该智障女的女儿随母亲一起到谢富芽家生活,后改名为谢晓美。敖岚湫、余晋彪把其中的1500元给了余根学,剩余的2100元由敖岚湫和余晋彪平分。由于该智障女精神不正常,谢富芽和该智障女生活了一夜就将该智障女丢放在樟树市城区,后不知去向,该智障女的女儿谢晓美开始由谢富芽收养,后由樟树市福利院依法将谢晓美由他人抚养。 2010年4月份,被告人敖岚湫通过樟树市义城镇肖家村的黎金秀将流浪女(短发、有智障,敖岚湫等人称其为“光头”)带到家中,并付给黎金秀等人1200元。后被告人敖岚湫、余晋彪将叫“光头”的智障女通过余晋彪的老乡熊友国 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熊友国 的朋友袁来发,该智障女在袁来发处呆了十余天,走失几次,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敖岚湫、余晋彪共同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妇女二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敖岚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晋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拐卖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不管该意图是否最终实现,客观上有没有获利,都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客观方面实施了收买、贩卖妇女等的行为。被告人敖岚湫、余晋彪二人在介绍被害女给袁来发及谢富芽时,被害人既没有亲属在场,男女双方也不了解真实情况,在介绍时谈的主要是价钱,并且收了钱就让袁来发及谢富芽把人带走,虽然他们没有赚到钱,但并不影响其主观上的以出卖为目的,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遂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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