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褚嵩岳)
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两名妇女合伙开了一家婚姻介绍所,本该是为人保媒拉纤、积德行善的好事,谁知背地里却做着拐卖妇女的勾当。2012年6月12日,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杨某在滑县道口镇合伙开办一婚姻介绍所。2009年2月19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某村杨某某伙同滑县王庄镇张国有通过自称四川人的“老张”将一外地自称郝某的痴呆妇女从郑州骗领到滑县王某和杨某所开办的婚姻介绍所进行拐卖。经预谋后,被告人王某与滑县老店乡谷某联系,让谷某以介绍婚姻为名,联系买主。谷某联系后带领买主家人到被告人王某、杨某的婚介所,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让被告人杨某来至现场,双方在婚介所附近饺子馆就餐后,在饭馆外便道上,在被告人王某、杨某的帮助下,以15000元的价格把郝某卖于滑县老店乡一男子为妻。被告人王某、杨某从中各得赃款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12月23日到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杨某各退出赃款7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纵观全案,二被告人虽直接参与、实施了介绍、帮助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但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他人将被害人拐骗到婚介所之后,为实行犯实施拐卖妇女提供了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完成了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系帮助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杨某当庭尚能认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