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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臂男孩触高压线变无臂向电力公司索赔91万
发布时间:2012-12-04 09:25:57
本网讯(罗翠航)
十二岁的男孩几年前因交通事故失去右上臂中上段,2009年又因触及高压线失去左上臂中上段,变成无臂孩子。2011年8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与四个被告对原告的损失585148.24元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三个被告不服上诉。2012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9年7月25日下午,家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石龙小区扪村的谭峰与小伙伴廖乐进入百色市城东路糖厂路口的百色市客车饭店,谭峰爬上电杆至安装变压器的变台横杠处,触及零克上端带电的高压线,造成自已触电伤害事故。谭峰经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等三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其电击伤全身多处,做了左上臂中上段截肢术。谭峰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为医药费27456.24元、伤残赔偿金47970元、假肢费423150元等共计585148.24元。本案变压器是由电力公司应百色客车饭店申请安装,后因城市建设需要,该饭店被征用,但并不征用变压器所在的位置。该饭店最初的经营者是黄翠,后来实际经营人是梁燕。饭店停止经营后,梁燕结清电费,并叫电力公司的技术员打下变压器零克开关,断了变压器与高压线的电。后变压器被人偷走。承建百色市客车饭店及安装变压器所在地,是得利公司与该地所属的村民小组承包而得。 2010年6月25日,该男孩谭峰把高压线的所有人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告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911368元。法院依法追加变压器的使用人梁燕、黄翠、变压器所在地的使用人百色市得利有限公司作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谭峰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同时,法定代理人谭才、何丽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事故的发生,原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60%)过错责任。百色市客车饭店安装变压器使用供用电,作为该饭店的法定经营者黄翠和实际经营者梁燕以及为开设饭店提供场所的得利公司,对所使用的供用电线路有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且饭店停止经营后,是否还使用该变压器的线路是以上三被告的权利,如不使用,被告梁燕、黄翠、得利公司应当书面申请电力公司切断此线路的电源。而三被告并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为该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三被告应承担相应过错(20%)责任。被告电力公司作为供用电的管理部门,当用户叫切断了变压器与高压线的电源时,没有查清是否继续使用该线路,对高压电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没有落到实处,为事故的发生提供可能性,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20%)责任。遂判决,原告谭峰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60%即351088.94元;被告百色市得利有限公司、梁燕、黄翠连带赔偿原告谭峰损失117029.65元(585148.24元×20%);三、被告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谭峰损失117029.65元(585148.24元×20%)。 一审判判决后,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得利有限公司、梁燕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谭峰触电事故的线路是百色客车饭店申请安装并管理使用,但对该线路没有做好防护措施,百色市得利有限公司、梁燕、黄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事故的线路属于高压电,百色电力公司是该高压线路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谭峰违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攀爬电线杆,法定代理人谭才、何丽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本案的损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一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等,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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