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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照明电线一千余米 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5-13 16:04: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小华)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正在使用的照明电线准备卖钱的案件,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龚和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2年11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龚和国和程必国(已判刑)在一起吃饭过程中,共谋盗窃本社的照明电线卖钱。程必国当即从其母亲家中拿来一把老虎钳,龚和国从家中拿来一架木梯,共同盗割本社正在使用的室外照明线1000余米,并将盗割来的照明线藏匿于程必国母亲的鱼塘内,造成本社25户人家生产、生活停电近半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和国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照明电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龚和国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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