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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强奸”折射监管和法律双重缺位
作者:陈宾   发布时间:2012-12-04 11:44:15


    日前,在陕西咸阳发生的13岁男孩鹏鹏“被强奸”一事引发了各界广泛热议。该起极端事件在拷问道德底线的同时,更是再次将人们的视角引向社会监管和法律层面,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一、监管缺位,执法尺度遭质疑。不光是洗浴中心,很多地方的酒店、会所、KTV等休闲娱乐场所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提供着非法的色情服务,一些地方甚至屡禁不止。诚然,打击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成效,但是总是寄希望于运用阶段性的严打式打击行动来控制淫秽色情活动,仍无法一劳永逸。更为科学有效的解决方式是从制度层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可能滋生淫秽色情的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及资质审查、常态化的监控风险评估、严格执法等进行立法。希望公安、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严格监控方式,进一步有效防控淫秽色情活动,杜绝向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提供性服务的事件发生。

    二、“被强奸”凸显适用刑法定罪量刑的尴尬。强奸罪分为普通强奸和奸淫幼女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后者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可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也只能是女性,强奸罪即强奸妇女罪,其定罪量刑只针对女性,而未涵盖男性。对于包括男孩在内的男性被性侵害的情形,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则无法以强奸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近年来,男性被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的做法多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和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使得刑法处罚难以符合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要求,集中表现在出现无法适用刑法定罪处罚或者定罪处罚明显过轻的尴尬。

    三、对涉事洗浴中心和技师可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尽管无法对技师以强奸罪定罪量刑,也并不意味着对其和涉事洗浴中心无法适用刑法处罚。现有证据表明技师明知鹏鹏未年满14周岁却仍向其提供性服务,在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可对该技师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涉事洗浴中心的责任人员则涉嫌组织卖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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