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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婆婆以准儿媳名买房 分手后判返还房款
发布时间:2012-10-11 11:17:51


    恋爱时,小田的母亲贾某为儿子结婚用,便以小田女友玲玲的名义买了套房子。小田和玲玲分手后,玲玲不但更换门锁独占房子,而且说房子是自己买的。无奈贾某只好将玲玲告上了法庭,10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责令玲玲返还贾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部分配套款及房屋装修款共计173028元。

    贾某诉称,2008年11月份,儿子小田与玲玲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6月份,贾某卖了自己的房子,用玲玲的公积金贷款,给他们买了套房子结婚用。2010年5月,该套房子交付并装修,房子首付款148500元及装修费24000余元都是贾某出的。

    恋爱期间贾某还替玲玲还了17000元的信用卡。谁料过了没多久,小田与玲玲就分手了,分手后玲玲将该房子门锁更换,独占了该房屋。

    为此贾某将玲玲诉至法院,要求玲玲返还房子首付款、装修费及信用卡代还款等费用229149元。

    庭审中,玲玲说房款是自己支付的,房屋也不是贾某装修的。即使是贾某支付的款项,也是对自己的赠与,赠与以交付为条件,不同意返还可以不返还。此外,自己从未让贾某代还过信用卡。

    因当时看房是小肖接待的他们,所以贾某请来了小肖当证人,小肖证实当时的购房款是贾某所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贾某提供证据,贾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48500元,部分配套费3228元及房屋装修款21300元,其他费用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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