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董王超 孔晶晶)
农村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构筑房屋及其附属物,既不能违反当地的村镇建设规划,也不能对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妨碍。10月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限期拆除其在原告沈某房屋左前方通行出口处所建的厕所。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孙某系两家房屋相邻的邻居,均系罗山县定远乡春秋村村民。1998年秋,原告沈某在自己老宅的基础上翻建房屋。同年年底,被告孙某也兴建自己现在的住房,但其并未按规划在老宅基础上翻建新房,而是擅自在原宅基的前方建房,导致被告孙某所建房屋与其门前的责任田距离缩短,原告沈某的出行路变窄,又加上被告孙某在其房前左前方的位置建一厕所,该厕所正处在原告孙某的出行路口处,与此给原告的出行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经村、乡两级多次协调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未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在原宅基基础上建房,改变了原告的通行现状,致使原告通行出路变窄,尤其是其在所建房屋前方原告的通行出路处兴建厕所,加重了原告的通行难度,给原告的通行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依法应当拆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