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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砌围墙不合法 阻碍通行须拆除
发布时间:2012-09-07 16:39:02
本网讯(通讯员 冯江波)
申请人崔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系同村相邻居住,中间是胡同,被执行人任某西侧是申请人崔某的责任田。因胡同高出耕地,被执行人任某害怕小孩掉下去会摔伤,就在胡同南侧和西侧砌建围墙,并在胡同边上种了白菜、小麦等作物,导致申请人崔某下地干活不便。村干部经多次调解,均因种种原因被被执行人拒绝。申请人崔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执行人任某拆除通往申请人崔某耕地的围墙,并不得再在胡同内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案件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任某送达了法律文书,限其五日内自行拆除。但被执行人拒不拆除,承办人员多次向其做思想工作,其仍然认识不到自身错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权威,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采取强制措施后,承办人员没有听之任之,而是做其家属的工作。经过承办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以及被执行人任某被拘留的强大压力下,其家属最终同意自行拆除围墙。在法院的现场监督下,围墙被拆除,同时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任某解除了强制措施。 至此,这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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